维信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18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8 年 12 月 17 日,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
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审阅了相关文件,对公司此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在廊坊银行办理存款、结算业务暨关联交易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银行”)是经中国银监会
批准的规范性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公司在廊坊银行办理各项结算,收取的费用不高于国内金融机构提
供的同类服务费标准,遵循了公平自愿原则,定价公允。本次关联交易符合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余非关联董事
一致同意通过了此项议案。本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独立董事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与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房屋租赁为公司正常经
营所需,有利于保持公司持续发展与稳定经营,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造成重大影响。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余非关联董事
一致同意通过了此项议案,未发现董事会及关联董事存在违反诚信原则的现象。
本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独立董事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严 杰
郑建明
周清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