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信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2-28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9 年 2 月 27 日,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
度, 审阅了相关文件,对公司此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本次提名戴骏超先生和任华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经审查,戴骏超先生和任华女士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列
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
除的情况,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况,
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3、因此,我们同意提名戴骏超先生和任华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
止,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严 杰
郑建明
周清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