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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信诺: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3-23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19-024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3 月 22 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3 月 21 日-2019 年 3 月 22 日
    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19 年 3 月 21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3 月 22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2019 年 3 月 22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辛 2 号迪阳大厦 606 单元。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程涛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现场到会,公司半数以上
董事推举董事刘祥伟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投票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439,505,597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32.135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439,456,697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2.131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48,9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3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04,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7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
代表股份 55,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4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
代表股份 48,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3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议案1.《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1《关于选举戴骏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获得投票数 439,466,6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1%;其
中中小股东投票数 65,5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2.7404%,戴骏
超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关于选举任华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获得投票数439,466,6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1%;其
中中小股东投票数65,5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7404%,任华女
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2.《关于为控股孙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9,471,7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3%;反对 3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6245%;反对 3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37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未包含《通
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