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信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12-05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
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及材料进
行了认真审阅及核查,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签署《技术许可及服务合同》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认为:公司及控股公司
与广州国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国显”)签署《技术许可及服务合同》
属于正常商业行为,能够使广州国显充分利用公司先进的生产经验及技术优势,
进一步推进广州市增城区开展第 6 代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
模组生产项目的顺利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关于拟签署〈技术许可及服务合同〉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 董 事签 字 :
张奇 峰
夏 立军
马 霄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