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信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05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0 年 12 月 4 日,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
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审
阅了相关文件,对公司此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签署《技术许可及服务合同》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在审议关联议案
时回避表决,会议决议合法有效。公司及控股公司与广州国显科技有限公司签署
《技术许可及服务合同》有利于其项目建设的正常开展,未侵害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关于拟签署〈技术许可及服务
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公司及
控股公司为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售后回租赁业务提供担保,能够满足其日
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未侵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
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 董 事签 字 :
张奇 峰
夏 立军
马 霄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