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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信诺: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9-30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1-138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9 月 29 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9 月 29 日(星期三)
    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21 年 9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 2021
年 9 月 29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2021 年 9 月 29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 1 号院 7 号楼环洋大厦二层。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德强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投票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547,533,367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40.034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12,051,19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0.128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135,482,17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906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3,751,63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74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3,751,63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74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议案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7,302,2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78%;反对
23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520,5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8400%;反对
23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16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此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2、《关于为控股孙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6,597,0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90%;反对
936,3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815,2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0416%;反对936,3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95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周天石律师和陈继鑫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未包含《通知》
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