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1-167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2 月 3 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12 月 3 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21 年 12 月 3 日上午 9:15 至 2021 年 12 月 3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2021 年 12 月 3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 1 号院 7 号楼环洋大厦二层。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德强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投票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代表股份 551,264,79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39.873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12,051,19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9.804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9 人,代表股份 139,213,59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069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8 人,代表股份 7,483,05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541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8 人,代表股份 7,483,05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541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议案1、《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544,952,734 股, 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8.8550 % ;反对 6,312,0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450%;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170,9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6487%;反对 6,312,0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351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2、《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544,952,734 股, 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8.8550 % ;反对 6,312,0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450%;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170,9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6487%;反对 6,312,0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351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3、《关于修订<重大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4,962,7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568%;反对 6,302,0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432%;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180,9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7823%;反对 6,302,0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2177%;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4、《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委托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550,494,391 股, 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8602 % ;反对 770,3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712,6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7048%;反对 770,3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29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此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5、《关于增加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551,074,290 股, 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654 % ;反对 19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292,5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4542%;反对 19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4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此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周天石律师和陈继鑫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未包含《通知》 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1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十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