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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信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6-07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 8519-1300
                                                                              传真:(86-10) 8519-1350
                                                                                    junhebj@junhe.com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
“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维信诺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
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
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
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受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参加通讯
会议方式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分别于2022年5月19日和2022年5月31日公告的《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以
下统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作出相
关决议。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6月6日召开,公司董事会已就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
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会议审议议题、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
登记方法等内容,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7个工作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疫情防控政策的要求,公司登记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通过腾讯会议系统
线上视频会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采取通讯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6月
6日上午9:15至2022年6月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2022年6月6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1)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通讯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8 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545,168,9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4325%。

    1、通讯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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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通讯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3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400,749,89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9865%。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至 2022 年 5 月
31 日下午收市时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通讯方式出席或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4,419,071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459%。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进行
验证。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通讯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出
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讯会议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
在《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议案一致,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
形,符合《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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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通讯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以及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通讯会议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通讯会议和网络方式表决通过了以
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539,825,64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199%;38,4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
5,304,928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3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7,345,20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8885%;38,4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26%;5,304,928 股弃权,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8088%。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通讯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
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开方
式调整为通讯方式符合《关于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功能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
行业加快恢复发展的通知》《关于支持实体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由
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本
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华 晓 军




                                             经办律师:刘        鑫




                                             经办律师:周        梦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