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信诺: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6-07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2-049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通讯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6 月 6 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6 月 6 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22 年 6 月 6 日上午 9:15 至 2022
年 6 月 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2022 年 6 月 6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2、会议地点:受北京市海淀区疫情防控的影响,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调
整为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通讯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德强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关于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功能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
加快恢复发展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投票情况
1、通过通讯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 18
人,代表股份 545,168,968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4325%。其中:
通过通讯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 3 人,代表股份 400,749,897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86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
表股份 144,419,071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45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通讯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
委托代表 14 人,代表股份 12,688,533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78%。其中:通过通讯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
代表股份 12,688,533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7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通讯会议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
3、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通过通讯会议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通讯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
以下议案:
议案1、《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9,825,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199%;
反对 3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弃权
5,304,92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97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345,2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7.8885%;反对 3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026%;弃权 5,304,92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8088%。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刘鑫律师和周梦律师以通讯方式出席、见证了本次股
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通讯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开方式调整为通讯方式符合《关于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
功能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加快恢复发展的通知》《关于支持实体经济
若干措施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