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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信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20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2 年 10 月 19 日,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
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
们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相关文件,
对公司此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个人绩效考核等情
况均符合《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对 2021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已经成就,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
售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限制性股票的
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 132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 445.3796 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
事宜。

   二、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
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上述规定中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经核查,公司确定的本次可行权的 262 名激励对象满足《2021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
其作为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首次授予各激励对象股
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上述 262 名激励对象在《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的可行权日内采用自主
行权方式行权,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879.07 万份。

    三、关于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
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能够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
未侵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四、关于为控股孙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
限公司为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
能够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未侵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
法有效。公司购买董监高责任险有利于完善公司风险控制体系,保障公司及全体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杨有红




                         娄爱东




                          张奇峰




                                                   2022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