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信诺:关于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2022-10-20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2-094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
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
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安云谷”)拟与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签署《本金最高额保证
合同》,为公司在《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内签订的业务合
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 1 亿元,担
保期限为 24 个月。公司将根据后续工作安排与建设银行在上述担保额度内签署
具体的业务合同。
本事项已经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9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
全票同意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担保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7254810917
3.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 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夏东街 658 号 1801 室
5. 法定代表人:张德强
6. 总股本:138,319.0446 万元人民币
7. 成立日期:1998 年 1 月 7 日
8. 经营范围:显示器及模块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上述研发、生产限下属公司经营)。(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度 2022 年 6 月 30 日/2022 年半年度
总资产 3,867,138.52 3,894,832.74
总负债 2,111,350.39 2,258,185.07
净资产 1,755,788.13 1,636,647.67
营业收入 454,447.06 341,136.66
利润总额 -246,074.73 -165,314.71
净利润 -198,510.11 -140,659.60
注:2021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2 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 经查询,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甲方):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鉴于乙方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连续办理下列第(一)
至(五)项授信业务而将要及/或已经与债务人在主合同签订期间签订人民币资
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
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在主合同签订期间签订的上述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法
律性文件下称“主合同”)。
(一)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
(二)承兑商业汇票;
(三)开立信用证;
(四)出具保函;
(五)其他授信业务:贸易融资类业务等。
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保证范围
一、本保证的担保范围为:
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壹亿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
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
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
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
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
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二、如果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保证责任的,按甲方清偿的本金金额对其担保
的本金的最高额进行相应扣减。
三、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
成时间即使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第二条 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期间
一、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
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二、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
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
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
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第四条 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及乙方负
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能够满足公司生产
经营的资金需求,有利于顺利开展经营业务,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审批程序合法,
符合相关规定。有利于推动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 1,743,441.85 万元,占公
司 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28.2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
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 951,300.29 万元,占公司 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为 69.96%,对子公司担保为 792,141.55 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
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六、备查文件
1.《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2.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