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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信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1-05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 8519-1300
                                                                              传真:(86-10) 8519-1350
                                                                                    junhebj@junhe.com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
“中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
的,仅指中国大陆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
效的《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
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
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
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
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公告的《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
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
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作出相关决议。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
11月4日召开,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
出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会议审议议题、
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
期之间间隔不超过7个工作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11月4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
东路1号院7号楼环洋大厦二层召开。

     3.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
月4日上午9:15至2022年11月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4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和
下午13:00-15:00。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1)现场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6 名,代表股份
435,109,5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4569%。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2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2 名,
代表公司的股份 427,350,09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8960%。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至 2022 年 11 月
1 日下午收市时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及通讯方式
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4 名,代表股份 7,759,40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610%。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进行
验证。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出
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
在《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议案一致,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
形,符合《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3
    3、根据计票人和监票人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传来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
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孙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433,871,40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55%;1,194,8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46%;
43,3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6,521,30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0439%;1,194,800 股反对,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981%;43,300 股弃权,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80%。

    (2)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274,135,80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61%;939,3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14%;
34,4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6,785,70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4514%;939,300 股反对,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053%;34,400 股弃权,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33%。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此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4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
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
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本
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5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
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华 晓 军




                                                    经办律师:刘    鑫




                                                    经办律师:刘    婧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