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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信诺:关于控股孙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2022-11-12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2-111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
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
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显光电”)拟与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昆山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
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内签订的业务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5,000 万元。公司将根据后续
工作安排与浦发银行在上述担保额度内签署具体的业务合同。
    本事项已经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以全票同意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7254810917
   3.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    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夏东街 658 号 1801 室
   5.    法定代表人:张德强
   6.    注册资本:138,319.0446 万元人民币
   7.    成立日期:1998 年 1 月 7 日
   8.     经营范围:显示器及模块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上述研发、生产限下属公司经营)。(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度       2022 年 9 月 30 日/2022 年三季度
    总资产                             3,867,138.52                         3,876,246.14
    总负债                            2,111,350.39                         2,334,387.90
    净资产                            1,755,788.13                         1,541,858.24
   营业收入                             454,447.06                           483,364.78
   利润总额                            -246,074.73                          -277,648.90
    净利润                             -198,510.11                          -237,787.21

    注:2021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2 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 经查询,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1. 担保人与被担保人的关系:国显光电系本公司的控股孙公司。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
    保证人: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第一条 本合同所担保主合同
    债务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债权人按本合同
的约定办理各类融资业务而签订的一系列合同。
    第二条 被担保债权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023 年 7
月 8 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
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
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5,000 万元整为
限。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上述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以及本合
同保证范围所约定的主债权所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
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实
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在内的全部
债权。保证人确认,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范围
确定的最高债权额为准,而不以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限。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
(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
为签订或履行本合 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
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第五条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
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
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
满之日后三年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
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
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
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第六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及债权
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
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控股孙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能够满足公司生产
经营的资金需求,有利于顺利开展经营业务,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审批程序合法,
符合相关规定。有利于推动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 1,758,248.34 万元,占公
司 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29.3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
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 952,374.33 万元,占公司 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为 70.04%,对子公司担保为 805,874.02 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
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