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信诺: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3年1月)2023-01-18
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2023 年 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的衍生品交易管理,规范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和控制汇率波动风险,健全
和完善公司衍生品交易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及《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衍生品
交易业务,应事先取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通过;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及各子公司不得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
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交易。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
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四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二章 衍生品交易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是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
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衍生品
交易业务总体额度须在相关决策机构批准额度内执行。
第六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
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
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衍生品交易额度。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衍生品交易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章 衍生品交易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衍生品交易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 资金管理部
资金管理本部是衍生品交易的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包括:1、负责制定、修
订公司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与流程草案;2、协调和组织执行经董事会批准通过
的公司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流程和年度衍生品交易计划;3、分析汇率、利率
等市场变化情况,评估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及可行性;4、统一控制衍生品交易
额度,在董事会审批的年度衍生品交易额度范围内,管控各交易单位相关衍生
品交易;5、协助各交易单位资金管理部门选择交易对手、确定衍生品交易方案、
签订衍生品交易相关合同;6、汇总各交易单位衍生品交易情况,对衍生品交易
业务开展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分析,汇总、编制衍生品交易情况分析报告。
(二) 财务中心会计部
财务中心会计部为衍生品交易的核算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的公司会计政策,
确定衍生品交易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对衍生品交易必要性提出意见,根据
管理要求及时提供损益情况。
(三) 法务中心
法务中心为衍生品交易的法律风险控制部门,负责研究国内外相关政策法
规,保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衍生品交易管理工作开展的合法性,并对衍生品交
易事项与合同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意见建议,以规避法律风险。
(四)审计监察中心
负责审查和监督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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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
(五)证券事务部
证券事务部为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程序合规性控制和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的相关要求审核衍生品交易的
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履行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
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六)控股子公司财务部
控股子公司财务部如进行衍生品交易,需依照公司衍生品交易制度及流程,
严格遵守公司董事会通过的权限和交易计划。具体包括:1、提供衍生品交易的
基础数据,包括原始财务数据和风险敞口的动态信息。控股子公司财务部必须
与资金管理部及时、准确地进行数据信息交换。2、负责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的具
体操作执行、编制外币收付款预测。 3、针对自身财务预算和经营目标,根据
公司管理方案,确定合理的成本区间,执行交易结算及交易的后台处理并及时
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章 衍生品交易操作原则
第九条 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注重科学决策,控制投资风险,所有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
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利率风险等为目的,实现成
本锁定和风险规避,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十条 公司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或是
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有衍生品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
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应合理控制衍生品交易规模,交易须与公司生产经
营及发展规划相匹配;控股子公司衍生品交易必须以各自法人的名义并在法人
自有账户中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种类及规模,进行外汇
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额度不得超过实际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预测总额。业务的存
续期间需与公司进出口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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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
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套期保值的数量与现货业务在品种、规模、方
向、期限等方面相互匹配。
第十四条 公司需具有与衍生品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且严格按
照批准的衍生品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严格控制交易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
常经营。
第四章 衍生品交易审批流程
第十五条 资金管理部每年应基于上一次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额度
有效期(不超过 12 个月)发生的衍生品交易业务情况及对于下一次额度有效期
拟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情况的预测,确定本年度衍生品交易方案、品种、额度,
提交至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审批,审批完成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本年
度衍生品额度内进行交易。
第十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前,由资金管理部分析和判
断衍生品交易方案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评估交易风险,并向控股子公司发送衍
生品交易操作建议,必要时可聘请专业咨询机构对待选的衍生品进行分析比较。
第十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部会同资金管理部确定最终衍生品交易
方案,应包括交易品种、交易价格区间、交易金额、交易期限、交易风险分析
以及风险应对策略等内容。
第十八条 资金管理部将衍生品交易方案等相关资料报送相关部门及领导
审核、审批;审核、审批未通过的,退回申请。
第十九条 完成全部审批后,资金管理部与交易对手签署相应的法律文件
进行衍生品交易,并妥善保管相关法律文书;参与衍生品交易的人员应充分理
解交易风险,以稳健为原则,严格执行衍生品交易的业务操作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照国家现行会计准则进行衍生品交易
的账务处理。及时登记每笔交易相关信息,包括委托日期、成交日期、成交金
额、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等,并根据管理的要求及时提供损益分析数据。
第五章 衍生品交易的后续管理及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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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对衍生品交易相关的信用风险、 市场风险、流动性风
险、作业风险、法律风险、现金流量风险等及时进行评估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 资金管理部及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须随时关注衍生品的市场信
息,及时关注并上报突发事件及风险评估变化情况。应当针对各类衍生品或者
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
规定。应当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
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及时向管理层提交风险分析报告,内容应包括衍
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衍生品交易盈
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对于不属于交易所场内集中交收清算的衍生品
交易,资金管理部应密切关注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定期对交易对手
的信用状况、履约能力进行跟踪评估。
第二十三条 资金管理部应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
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并于每月 10 日前向部分领导提交风险分析
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衍生品交易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
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
(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时,应及
时上报证券事务部,公司应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予以
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与衍生品交易有关的所有人员应遵守公司
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衍生品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相关
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衍生品交易的会计政策按照国家现行会计政策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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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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