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信诺:董事会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说明2023-04-08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说明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参股子公司合肥维信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 ”)控股
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合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
办法》,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以下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
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
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 所涉及事
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
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说明》的盖章页)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