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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青股份: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1-06  

						证券代码:002391          证券简称:长青股份         公告编号:2018-029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进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11 月 5 日(星期一)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 年 11 月 4 日—2018 年 11 月 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1 月 5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1 月 4 日下午 15:00—2018 年 11
月 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文昌东路 1002 号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于国权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共有 20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 194,400,7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077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2 名,代表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32,366,1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3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13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 193,623,8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861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76,9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61%。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
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93,679,49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6290%;反对 71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03%;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1,644,8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7.7714%;反对 71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42%;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43%。

    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93,679,49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6290%;反对 71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03%;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1,644,8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7.7714%;反对 71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42%;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43%。

    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陈尤捷、陈武洋

    3、结论性意见:“本所认为,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
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