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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青股份:《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8-11-15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有条款                             修订后条款

           目录:                               目录:
 1
           第九章 通知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2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的股 及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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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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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的债务承担责任。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
       经营范围为:农药、化工产品(危险 经营范围为:农药的生产、销售。
       品除外)的生产、销售。经营本企业 公路货物运输(限分支机构经)。化
       和本企业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 工产品的生产、销售。经营本企业
       技术的出口业务(出口商品目录见附 和本企业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
       件,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出口的 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和本企
       商品除外);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 业成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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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 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
       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 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本企
       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 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或禁止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本企
       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公
       路货物运输(含危险品,五级)(限
       分支机构经营)。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6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权、同股同利。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 或者股权激励;
7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
    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
                                       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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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 (六)项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本章程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应
     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
     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给职工。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二)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        (二)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

9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及为单

     个被担保对象累计提供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担保;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 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

     召集人确定的其它地点。             召集人确定的其它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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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 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

     的,视为出席。                      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
                                         议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七条 公司二分之一以上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

     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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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见。

         第九十七条                          第九十七条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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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年;

         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一百七十六条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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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提起诉讼;                          员提起诉讼;

         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一百七十八条
14
         (一)2名以上监事提议召开时;       (一)监事提议召开时;

         第一百八十一条 监事会的表决         第一百八十一条 监事会的表决

     程序为:由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 实行一人一票,采取记名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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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面投票表决同意,方可通过监事会 方式。

     决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
                                        事通过。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指定《中国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指定《证券

     证券报》、《证券时报》及http: 时报》及http://www.cninfo.com.cn
16
     //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息的媒体。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17   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

     《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可以要求 日起45日,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18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 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时报》上公告。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

     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                         财产清单。
19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 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债 权 人 自 接 到 通 知 书 之 日 起 30 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

     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一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           第二百一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

     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 于6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20
     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 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 债权人进行清偿。

     债权人进行清偿。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