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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青股份:关于修订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2020-10-23  

                        股票代码:002391         股票简称:长青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0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召开第
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同意修订《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及其摘要等文件中的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19 年 10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
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议
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二)2019 年 10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19 年 10 月 23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披露了《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公司 2019 年限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并通过公司官网公示了《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时间为 2019 年 10 月 23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 日。在公示的时限内,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2019 年 11
月 2 日,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名
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四)2019 年 11 月 5 日和 2019 年 11 月 6 日(每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4:00-17:00)。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
司独立董事王韧女士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8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
体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

    (五)2019 年 11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19 年 11
月 9 日披露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2019 年 11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
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 2019 年股
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七)2020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有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同意
对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800,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独立董
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
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八)2020 年 10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七届
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议案》,受新冠疫情突发事件等原因影响,公司实现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所设定的业绩指标的客观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为更好的达到激励效果,董事
会同意修订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独立董事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修订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背景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
性,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制定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当时是基于公司
在正常经营环境的前提下,结合公司行业地位、业务规模、盈利能力和未来发展
战略等实际情况以及对行业发展前景所作的合理预期,在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下,设置了营业收入与净利润并重的高业绩增长率,公司设置的两个业绩考核指
标要求较为严格,均为公司历来最好水平。

    2020 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在国内爆发,全国各地政府均出台了疫情防控措施,
如延期复工、交通管制、居民出行限制等,虽然公司在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
下,积极组织复工复产,但由于受人员流动限制、供应商推迟复工、运输受阻等
影响,公司(含子公司)的开工时间较往年均有所推迟,开工率较往年有所下降。

    公司主营化学农药的生产和销售,具有产品品种多、出口比重大等特点,公
司近两年及一期的出口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人民币

          项目              2018年度         2019年度        2020年1—9月

 自营出口金额                  144,539.97       162,065.02         85,286.07

 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48.37%           48.33%            37.37%

 其中:出口美国金额             52,555.07        59,546.06         14,142.44

 占自营出口比重                   36.36%           36.74%            16.58%


    2018 年至 2019 年度,公司自营出口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约为 48%,其中
对美出口占自营出口的比重约为 36%。2020 年以来受持续蔓延的全球新冠疫情
影响,2020 年 1—9 月自营出口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下滑至 37.37%,主要影响
来自于疫情最为严重的美国市场,对美出口由 2019 年 1—9 月的 46,689.82 万元
人民币下降至 2020 年 1—9 月的 14,142.44 万元人民币,对美出口减少 32,547.38
万元,下降 69.71%,而迄今为止美国的疫情及经济情况仍未有显著好转,对公
司 2020 年的出口业务带来较大影响,受疫情影响 2020 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较
上年同期有所下降。

    鉴于以上情况和原因,公司当前经营环境较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制
定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原激励计划中所设定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指标达成
受外部不可抗力影响较大,若坚持按照原业绩考核指标,将有违本次激励计划实
施的初衷,削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效果,不利于公司长远发展,进而可能损
害公司股东利益。

    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长远利益,公司应当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将新冠疫情和
外部环境变化给公司带来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在特殊时期更需要鼓励团队士
气、共度时艰,充分调动管理团队积极性,从而将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利
益实现高度统一,为公司、股东和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因此,公司对 2019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设定的 2020 年度、2021 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修订为区间目
标考核,即根据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增长率完成情况来确定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额
度。在当前大环境形势下,根据实际完成情况决定可解除限制性股票的数量,有
利于客观反映公司经营环境,形成激励梯度,有利于充分发挥激励效果。

    三、本次修订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本次修订内容涉及《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八章      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之“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三)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修订前后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9-2021 年三个会计年
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18 年合并报表为固定基数,2019 年合并报表营业收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入增长率不低于 12%,且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

                        以 2018 年合并报表为固定基数,2020 年合并报表营业收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入增长率不低于 25%,且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2%。
                         以 2018 年合并报表为固定基数,2021 年合并报表营业收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入增长率不低于 40%,且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5%。


    上述各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修订后: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9-2021 年三个会计年
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18 年合并报表为固定基数,2019 年合并报表营业收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入增长率不低于 12%,且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

                         以 2018 年合并报表为固定基数,2020 年合并报表营业收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入增长率不低于 25%,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2%。

                         以 2018 年合并报表为固定基数,2021 年合并报表营业收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入增长率不低于 40%,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5%。


    上述各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其中:2020 年、2021 年根据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按照当年可解除限
售比例确定全体激励对象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020 年业绩考核目标完成区间可解除限售比例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目标                           解除限售比例

 以2018年合并报表为固定基数,2020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100%
 低于25%,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2%。

 以2018年合并报表为固定基数,2020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增长率低
                                                                   90%
 于25%但不低于20%,或净利润增长率低于22%但不低于20%。

 以2018年合并报表为固定基数,2020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增长率低
                                                                   80%
 于20%但不低于16%,或净利润增长率低于20%但不低于16%。
 以2018年合并报表为固定基数,2020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增长率低
                                                                  70%
 于16%但不低于12%,或净利润增长率低于16%但不低于12%。

 以2018年合并报表为固定基数,2020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增长率低
                                                                  60%
 于12%但不低于8%,或净利润增长率低于12%但不低于8%。

 以2018年合并报表为固定基数,2020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增长率低
                                                                  50%
 于8%但不低于5%,或净利润增长率低于8%但不低于5%。

 以2018年合并报表为固定基数,2020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增长率低
                                                                  0%
 于5%,或净利润增长率低于5%。


       2021 年业绩考核目标完成区间可解除限售比例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目标                         解除限售比例

 以2018年合并报表为固定基数,2021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100%
 低于40%,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5%。

 以2018年合并报表为固定基数,2021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增长率低
                                                                  90%
 于40%但不低于37%,或净利润增长率低于45%但不低于40%。

 以2018年合并报表为固定基数,2021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增长率低
                                                                  80%
 于37%但不低于34%,或净利润增长率低于40%但不低于35%。

 以2018年合并报表为固定基数,2021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增长率低
                                                                  70%
 于34%但不低于31%,或净利润增长率低于35%但不低于30%。

 以2018年合并报表为固定基数,2021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增长率低
                                                                  60%
 于31%但不低于28%,或净利润增长率低于30%但不低于26%。

 以2018年合并报表为固定基数,2021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增长率低
                                                                  50%
 于28%但不低于25%,或净利润增长率低于26%但不低于22%。

 以2018年合并报表为固定基数,2021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增长率低
                                                                  0%
 于25%,或净利润增长率低于22%。

       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比例

       因公司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
销。

       四、本次修订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修订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部分业绩考核目标,是在突发新
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根据目前经营环境及实际情况所采取的有效应对措施。本次修
订后根据区间考核目标确定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额度,形成激励梯度,有助于公
司动态适应外部变化,相比于刚性、确定性的双重目标,更加有利于公司结合实
际情况,充分发挥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竞争力,确保
公司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从而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本次修订不会
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导致提前解除限售,也不涉及授予价
格的调整等内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修订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部分业绩考核目标,是在突
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根据目前经营环境及实际情况所采取的有效应对措施。是
本次修订后根据区间考核目标确定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额度,形成激励梯度,有
利于客观反映公司经营环境,能够进一步激发公司管理层、核心技术(业务)人
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本次修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修订 2019 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部分业绩考核目标。

    六、监事会的意见

    公司本次修订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部分业绩考核目标,是在突
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根据目前经营环境及实际情况确定的,更能将公司利益、
全体股东的利益结合在一起,进一步激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
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工作热情,从而保障公司的持续发展。本次修订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关于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指标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本次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指标相关事项取得了现阶段必要
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原因、内容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就本次调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
次调整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八、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指标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