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391 股票简称:长青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6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对个别议案进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5 月 13 日(星期四)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3 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3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文昌东路 1002 号(长青国际酒店)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于国权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32 名,代表股东 33 人,代表股份 260,600,4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466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24 名,代表股东 24 人,代表股份 27,141,3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103%。 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3 名,代表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255,374,9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674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9 名,代表股份 5,225,4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7914%。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 260,600,431 股,同意 260,469,0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96%;反对 131,35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 260,600,431 股,同意 260,476,5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25%;反对 123,85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 260,600,431 股,同意 260,470,3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01%;反对 130,05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 260,600,431 股,同意 260,470,3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01%;反对 130,05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 260,600,431 股,同意 260,470,3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01%;反对 130,05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 260,600,431 股,同意 260,469,3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97%;反对 131,05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 27,141,308 股, 同意 27,010,2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172%;反对 131,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82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 260,600,431 股,同意 260,476,5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25%;反对 123,85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 27,141,308 股, 同意 27,017,4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437%;反对 123,8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56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 51,316,956 股,同意 51,186,9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466%;反对 130,05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3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 26,641,308 股, 同意 26,511,2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118%;反对 130,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8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 260,600,431 股,同意 259,608,2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193%;反对 992,159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80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 260,600,431 股,同意 259,608,2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193%;反对 992,159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80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1、审议通过了《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 260,600,431 股,同意 260,470,3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01%;反对 130,05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 27,141,308 股, 同意 27,011,2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208%;反对 130,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王高平、周绮丽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