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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青股份: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5-13  

                        股票代码:002391           股票简称:长青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4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对个别议案进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5 月 12 日(星期四)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 年 5 月 12 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12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扬州市文昌东路 1006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于国权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51 名,代表股东 51 人,代表股份
327,257,2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0.046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39 人,代表股份 79,142,855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2.1031%。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中独立董事龚新
海先生、李钟华女士、骆广生先生通过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6 名,代表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293,468,8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4.879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5 人,代表股份 33,788,4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 5.1672%。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27,257,258 股,同意 322,582,56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716%;反对 4,674,196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83%;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27,257,258 股,同意 322,582,56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716%;反对 2,753,896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15%;弃权 1,92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69%。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27,257,258 股,同意 322,582,56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716%;反对 4,674,696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27,257,258 股,同意 322,546,56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606%;反对 4,710,696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27,257,258 股,同意 322,581,76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713%;反对 4,674,696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84%;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27,257,258 股,同意 326,277,90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07%;反对 979,351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9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79,142,855 股,
同意 78,163,5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26%;
反对 979,35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74%;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27,257,258 股,同意 322,582,56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716%;反对 2,753,396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14%;弃权 1,92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7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79,142,855 股,
同意 74,468,15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933%;
反对 2,753,39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790%;
弃权 1,92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76%。

    本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94,015,135 股,同意 93,165,28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60%;反对 849,051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31%;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54,292,207 股,
同意 53,442,35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347%;
反对 849,05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39%;弃
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27,257,258 股,同意 322,582,56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716%;反对 4,674,196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83%;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孙林、周绮丽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