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391 股票简称:长青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3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12 月 6 日,根据《公司 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已于 2022 年 12 月 7 日届满。 2、本次可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为 107 名,可解除限售条件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116,000 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6336%; 3、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可上市流通日为 2022 年 12 月 29 日。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9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和《公司 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19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部分成就,且本次实施 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无差异,同意公司按照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锁事宜。本次符合解除 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107 人,可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116,000 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6336%。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一、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19 年 10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 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议 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二)2019 年 10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19 年 10 月 23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披露了《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公司 2019 年限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并通过公司官网公示了《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时间为 2019 年 10 月 23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 日。在公示的时限内,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2019 年 11 月 2 日,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名 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四)2019 年 11 月 5 日和 2019 年 11 月 6 日(每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4:00-17:00)。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 司独立董事王韧女士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8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 体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 (五)2019 年 11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19 年 11 月 9 日披露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2019 年 11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 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 2019 年股 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七)2020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有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同意 对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800,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独立董 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 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八)2020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截止 2020 年 5 月 27 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800,0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九)2020 年 10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七届 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受新冠疫情突发事件等原因影响,公司实现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 设定的业绩指标的客观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为更好的达到激励效果,董事会同 意修订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独立董事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调整 2019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指标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十)2020 年 11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订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十一)2020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七 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11 名激励 对象所持共 6,359,970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2021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 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对 11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 6,411,931 股进行 回购注销,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 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十三)2021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截止 2021 年 5 月 26 日,公司已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6,411,931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 注销手续。 (十四)2022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 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对 110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 4,300,000 股进行回购 注销,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 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十五)2022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截止 2022 年 5 月 26 日,公司已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4,300,0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 注销手续。 (十六)2022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八届 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对 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 12,000 股进行回购注 销,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十七)2022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截止 2022 年 11 月 25 日,公司 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12,000 股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手续。 (十八)2022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八届 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07 名激励对象所持共 4,116,000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独立董事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二、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说明 (一)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届 满 根据《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当日止,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比例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 40%。公 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12 月 6 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 售期已于 2022 年 12 月 7 日届满。 (二)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说明 公司根据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部分符合公司《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和《公司 2019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规定的各项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部分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第三个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第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2021 年根据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按照当年可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解除限售比例确定全体激励对象当年可解除限售 伙)审计,公司 2021 年度合并报表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营业收入为 3,764,717,682.44 元,较 2021 年业绩考核目标完成区间可解除限售比例如 2018 年增长 25.46%,满足第三个解 下表所示: 除限售期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解除限 业绩考核目标 售比例 50%的条件。 以2018年合并报表为固定基数,2021 100% 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5%。 以2018年合并报表为固定基数,2021 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增长率低于 90% 40%但不低于37%,或净利润增长率 低于45%但不低于40%。 以2018年合并报表为固定基数,2021 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增长率低于 80% 37%但不低于34%,或净利润增长率 低于40%但不低于35%。 以2018年合并报表为固定基数,2021 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增长率低于 70% 34%但不低于31%,或净利润增长率 低于35%但不低于30%。 以2018年合并报表为固定基数,2021 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增长率低于 60% 31%但不低于28%,或净利润增长率 低于30%但不低于26%。 以2018年合并报表为固定基数,2021 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增长率低于 50% 28%但不低于25%,或净利润增长率 低于26%但不低于22%。 以2018年合并报表为固定基数,2021 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增长率低于 0% 25%,或净利润增长率低于22%。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修订稿)》以及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 根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 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 A、 励对象的综合考评,107 名激励对象 B、C、D 四档,对应的解除限售情况如下: 2021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 A 等级 A B C D 档,个人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均 80> 70> S< 满足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个人层面全 考评结果(S) S≥80 S≥70 S≥60 60 部解除限售条件。 个人解除限 100% 80% 60% 0% 售比例 若公司层面年度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 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当年实际 解除限售额度来解除限售,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 司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部分成就,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三、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日期即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 年 12 月 29 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116,000 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6336%; (三)本次申请解锁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107 人;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 剩余未解除限 票数量(股) 解除限售数量(股) 售数量(股) 孙霞林 董事、总经理 2,000,000 400,000 0 杜刚 董事、副总经理 800,000 160,000 0 吕良忠 总工程师 900,000 180,000 0 财务总监、董事 马长庆 800,000 160,000 0 会秘书 孔擎柱 副总经理 800,000 160,000 0 赵河 副总经理 800,000 160,000 0 李剑 副总经理 800,000 160,000 0 李诚 副总经理 250,000 50,000 0 王辉 副总经理 250,000 50,000 0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13,180,000 2,636,000 0 务)人员(98人) 合计(107人) 20,580,000 4,116,000 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买卖股份应遵守《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四、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上市流通后的股份结构变动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股)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87,737,739 28.90 -4,116,000 183,621,739 28.27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461,854,811 71.10 +4,116,000 465,970,811 71.73 合计 649,592,550 100.00 649,592,550 100.00 五、本次实施的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 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实施的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公司已披露的股 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