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青股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12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
作为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
的监管要求》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42条和第78条等的规定
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
月31日)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
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严格执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
担保的监管要求》,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公司严格执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
担保的监管要求》,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
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长青(湖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人民币不超过3亿元,向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人民币不超过6亿元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全资子公
司江苏长青农化南通有限公司为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贷款不超过
人民币4亿元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降低公司融
资成本,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上述担保属于公司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
利用的需要,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理,未发生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
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基本完整、合理、有效。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法人治理活动均严格按照相关内控制度规范运行,有效控制各种内外部风险。公
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违规的情形。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内容是真实、
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
章程》及《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能够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因此,
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务相关审计资格,
在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客
观、公正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内控状况,较好的完成了2022年度
审计工作。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2022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继续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长青南通、长青湖北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
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规定,在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长青南
通、长青湖北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
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我们同意长青南通、长青湖北继续使用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31,000万
元额度进行现金管理,购买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保本型理财产品,该额度资金可
以滚动使用。
七、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满足公司经营业务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
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董事同意本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因此,我们同意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
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龚新海____________ 李钟华____________
骆广生____________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