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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发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5-04-21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
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4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
用违规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
定健康发展;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三、关于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对董事会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认真审议,现发表
如下意见: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
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公司续聘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执业过程
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同意继续聘请其
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五、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字
[2003]56 号)。我们认为: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除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附表中披露的全资子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没有发生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其他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六、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1、经公司 2014 年 5 月 2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决议授权,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江苏联发纺织材料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借
款和银行承兑汇票等授信业务提供保证担保,提供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 5000 万
元,保证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三年。
    2、经公司 2014 年 8 月 20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决议授权,
根据生产经营所需,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
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担保合同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4.3 亿元(含已存续贷款的
担保),保证期限一年。
    3、经公司2014年10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决议授权,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为美国子公司亿联服装贸易有限公司(英文名称:
INO-TEX LLC)向银行申请信用额度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金额为1500万美元,
保证期限三年。
    上述公司均为公司的绝对控股或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形式上和实质控
制权。上述公司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各项贷款均为日常经营所需,上
述对外担保均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除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不存在为公司股东、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公司其
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之情形。
    公司严格执行《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证监
发 [2005]120 号文及公司章程中有关对外担保的规定,较好地控制了对外担保风
险、避免违规担保,保证了公司资产的安全。无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
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春林                 程隆棣                  陈丽花




                                                 二 O 一五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