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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发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04-22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
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
定健康发展;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二、关于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对董事会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认真审议,现发表
如下意见: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
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公司续聘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执业过程
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同意继续聘请其
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四、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字
[2003]56 号)。我们认为: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除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附表中披露的全资子公司非经营性往来资金情况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没有发生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其他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五、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1、经公司 2015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决议授权,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江苏联发领才织染有限公司和南通联发天
翔印染有限公司江苏联发纺织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提供担保的金额
为人民币 7000 万元,保证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一年。
    2、经公司 2015 年 8 月 2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决议授权,
根据生产经营所需,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
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担保合同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4.3 亿元(含已存续贷款的
担保),保证期限一年。
    3、经公司2015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决议授权,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为子公司阿克苏联发纺织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信用额度
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金额为10000万元,保证期限两年。
    上述公司均为公司的绝对控股或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形式上和实质控
制权。上述公司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各项贷款均为日常经营所需,上
述对外担保均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除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不存在为公司股东、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公司其
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之情形。
    公司严格执行《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证监
发 [2005]120 号文及公司章程中有关对外担保的规定,较好地控制了对外担保风
险、避免违规担保,保证了公司资产的安全。无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
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六、关于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独立意见

    本制度的相关内容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
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有效履行职务,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不会对中小股东的利益有所损害。本制度已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并提交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制度》无异议,同意提交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向南通联发天翔印染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独立意见

    本次用于委托贷款的资金是公司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
接受委托贷款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委托贷款不存在关联交易。
    本次委托贷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委贷风险
可控,有利于提高公司暂时性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收益。
我们同意公司进行本次委托贷款。

    八、关于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
础上进行的。经审阅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历及资料,我们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任
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
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的情况。
    同意将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春林                 程隆棣                  陈丽花




                                               二 O 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