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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发股份: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16年10月)2016-10-26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16年10月)


   (经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
险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是指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
货投资、以非房地产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
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
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
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
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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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投资。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控股子公司(以
下简称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如
子公司拟进行风险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

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进行金
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除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以外的
风险投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其中,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不论金额大小,
均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时,保荐机构应当对其股
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事项出具明确的同意意见。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
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八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
内。

       第九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当同时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风险投资后的
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
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
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公司总经理作为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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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处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公司内部
审计部门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
目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由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风险投资项目的决策流程

    第十三条      在风险投资项目实施前,由董事长或项目负责人负责协调组织相
关部门对拟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
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
否能筹集投资所需的资金、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经济效益可行性分析、项目竞争情
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公司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
证。

    第十五条      董事长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将拟投资项目提交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就风险投资项目的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
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章     风险投资内部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风险投资活动应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制度规定的内部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
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
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
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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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
处理。
    第十九条     风险投资实施过程中,发现投资方案有重大漏洞、项目投资实
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
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其他信息知情人应第一
时间向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日常
管理,监控风险投资项目的进展和收益情况。


                     第六章    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的
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风险投资决议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
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保荐机构应就该项风险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
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
意见(如有);

    (四)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适用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期货投资)。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至少
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来
源等;
    上述所称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即任一时点证
券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二)投资的内控制度,包括投资流程、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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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六)保荐机构意见(如有);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后亦同。




                                                       2016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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