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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发股份: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0年4月)2020-04-23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品套期保值
业务,防范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通过期货和期权等金融工具,卖
出(或买入)与现货或购销合同项下商品同类、数量相当、交易相反的期货合约,
以锁定利润或规避市场风险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公司应严格控制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种类及规模,公司从事的商品套期

保值业务仅限于境内外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棉花和煤炭期货和期权合约。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公司
下属子公司不得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原则

       第五条公司及子公司所有期货期权交易行为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只限于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棉花和煤炭期货期权品种,目的是借助期货市场
的价格发现、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期保值工具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锁定经
营利润。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不超过公司生产经营规模需求总量,期货持仓量

不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第六条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境内外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市场交
易。
       第七条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专门的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
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
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商品
套期保值业务,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权限

    第九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

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做出决策。构成关联交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应当履行关联交易表决程序。
    (一)对属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执行。董事会可决定额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衍生品(包
括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超过董事会权限范围的金融衍生
品投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
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二)对于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投资业务,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后,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执行。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公司应自行或聘请咨询机构对拟从事的衍生品交
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衍生品风险管理措施出具专项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
    (三)董事长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商品套期保值业
务的具体操作事宜。
    (四)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
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
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
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四章   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商品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为日常管理机构,行使商品套期
保值业务管理职责。商品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董事长、物资供应负责
人、贸易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贸易子公司财务部和证券投资部是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
责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制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工作,并在
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商品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提交分析

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五章    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流程为:
    (一)证券投资部负责期货与现货业务事项的日常衔接;对现货及期货市场作
研究,与原料采购部门共同制定相应的期货交易策略;
    (二)证券投资部通过现货市场调查、对棉花和煤炭价格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
析,提出商品套期保值操作方案;
    (三)证券投资部负责期货交易业务的开销户、交易软件及行情软件账户申请

及使用设置等账户日常管理;负责期货日常交易、交割管理和盘中交易风险的实时
监看。跟踪期货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合约的风
险敞口变化情况;
    (四)证券投资部针对各类期货合约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
明确止损处理方式,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五)贸易子公司财务部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进行资金划拨等;
    (六)贸易子公司财务部应对每笔商品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
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

    (七)内部审计部是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商品
套期保值交易业务进行事前评估、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应定期对商品套期保值业
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
息披露情况等进行审查;
    (八)贸易子公司采购部和业务部等相关部门,是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
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现货期货买卖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配合证券投
资部办理商品套期保值业务;贸易子公司采购部门和业务部门应该尽职履责,审慎
预测公司采购和销售动态,以确保期货和现货对应。

                              第六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十四条 在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开展过程中,公司证券投资部和财务部应在公司
董事会授权的总体方案及额度内和经商品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套期保

值操作方案范围内,进行期货和期权合约的交易和交割。
       第十五条 当期货和期权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证券投资部和财务部应及时
进行分析,提出应对方案,并及时上报商品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 当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的,证券
投资部应保证按照商品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要求实施具体操作,随时跟踪业务进
展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如发现涉及重大风险,应要求公司
             商品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立即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财务部门应踪商品期货和期权等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
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开展的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及时向董
事长提交风险分析报告。内容应包括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授权执行情况、风险评估结
果、投资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董事长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向董事会报
告。
       第十九条公司证券投资部应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
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应合理选择保值时间,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二十条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投资的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
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时,公司应当在二个交易日
内及时公告披露。
       第二十一条证券投资部和财务部应将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和执行情
况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衍生品投资的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
性并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实施必要的信息
披露。
    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信
息予以披露。

                         第八章    档案管理与信息保密

    第二十一条衍生品投资业务的交易结算资料、账户开户资料、各类内部授权文
件等档案应由公司财务部门建档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二条公司内与衍生品交易的所有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严守公司
商业机密,未经许可不得泄露衍生品投资方案、交易结算情况、资金情况等信息。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2010年制定的《期货套
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废止。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