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联发股份: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0年4月)2020-04-23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防范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为满足国际贸易及投融资业务
需要,在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外汇期权
及相关组合产品等业务。
    第三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种类及规模,公司从事的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以人民币远期结售汇、远期外汇买卖和掉期(包括货币掉期和利率掉期)、
货币互换等业务为主,主要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涉及的币种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生产
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如美元、港币、印尼卢比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公司
下属子公司不得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所有外汇交易行为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以正常经营业务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
构进行交易,不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公司境外子公司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还应遵守所在国或地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以公司自身名义开立的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交易账户实施,金额以外汇收支(含国际贸易、投资)预测金额为限,且
交割期间需与公司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当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
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权限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各自在
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做出决策。构成关联交易的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应当履行关联交易表决程序。
    (一)对属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执行。董事会可决定额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超过董事会权限范围的金融衍生品投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管理层
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后方可执行,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二)对于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投资业务,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后,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执行。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公司应自行或聘请咨询机构对拟从事的衍生品交
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衍生品风险管理措施出具专项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
    (三)董事长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的具体操作事宜。
    (四)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
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
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
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四章   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为日常管理机构,行使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管理职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董事长、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以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

制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工作,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
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五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流程为:
    (一)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
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
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

    (二)财务部应当综合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
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外汇套期保值申请,按审批流程报送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三)财务部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并进
行资金划拨等;
    (四)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
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防范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五)内部审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外汇

套期保值交易业务进行事前评估、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
息披露情况等进行审查;
    (六)国际业务部、销售管理部及供应部等相关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
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配合财务部
办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业务部门应该尽职履责,审慎预测基础业务现金流的金额
和时间,以确保金融产品不出现违约。
                             第六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十四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展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在公司董事会授权的
总体方案及额度内和经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套期保值操作方案范
围内,根据公司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额度、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

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提出应对方案,
并及时上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的,财务
部应保证按照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要求实施具体操作,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
况,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如发现涉及重大风险,应要求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立即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踪外汇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
时评估已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及时向董事长提交风险
分析报告。内容应包括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授权执行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投资盈亏
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董事长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
按期交割;特殊情况若需通过掉期交易提前交割、展期或采取其它交易对手可接受
的方式等,应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投资的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

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时,公司应当在二个交易
日内及时公告披露。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应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和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通报,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衍生品投资的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根据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二
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信息予以披
露。

                             第八章 档案管理与信息保密

       第二十一条 衍生品投资业务的交易结算资料、账户开户资料、各类内部授权
文件等档案应由公司财务部门建档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与衍生品交易的所有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严守公
司商业机密,未经许可不得泄露衍生品投资方案、交易结算情况、资金情况等信息。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2015年制定的《衍生

品投资管理制度》废止。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