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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发股份: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2020-04-23  

						证券代码:002394         证券简称:联发股份         公告编号:LF2020-013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通知于 2020 年 4 月 11 日以书面和邮件方式送达,会议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下午
16:00 以现场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的监事 3 人,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 3 人。会

议由监事会主席崔恒富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   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尚需提请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19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尚需以董事会名义提请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   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19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的公司 2019 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
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该议案尚需以董事会名义提请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   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的公司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
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   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尚需以董事会名义提请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   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

续聘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尚需以董事会名义提请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   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内部控制的
基本原则,按本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公司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
公司正常业务活动的开展。
    (2)健全了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配备到位,
保证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及监督作用。

    (3)2019 年,公司未有违反深圳证劵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发生。
    综上所述,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全面、真实、准确,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
的实际情况。
    八、   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

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
合理变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变更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九、   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因公司 2019 年度营业收入指标未满足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所涉及限制性股票共计 3,884,400 股,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总股份的 30%,

占公司总股本 1.1538%,回购价格为 4.94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公
司本次回购注销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
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
序合法、合规。监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
    十、   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已制定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对证券投资采取了全
面的风险控制措施,本次拟投资的资金仅限闲置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
经营造成不利影响,该事项的审议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14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该议案尚需以董事会名义提请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 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规避外汇市场风险,
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带来的不良影响,控制公司财务费用波动,降低公司未来偿债

风险,公司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了具体的操作规程,能
规范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该议案尚需以董事会名义提请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 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开展商品期权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
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制定《商品套
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设置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该议案尚需以董事会名义提请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 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
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投资回报预期,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该议案尚需以董事会名义提请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 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名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已届满,
同意提名彭清、王静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说明:(1)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

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2)公司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股东大会将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第五届监事会监事成员,股东代表监事候选
人简历详见附件。
   该议案尚需提请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1、彭清,男,1965 年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经济师。最近五年历任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国内贸易三部经理。现任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江苏联发纺织材料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彭清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持有控股股东江苏联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3%的股份,除此之外,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彭清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
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

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彭清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王静,女,1986 年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最近五年历任海安联发

棉纺有限公司支部书记兼综合办主任,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总经办副主
任,现任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总经办主任。
    王静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除此之外,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王静女
士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

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王静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