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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星网锐捷: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管理制度(2018年3月)2018-03-30  

						                   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
发展,明确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以及参股公司财产权益和经营管理责任,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
关规定及《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以及参股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
调整及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
(一)控股子公司设立形式包括:
1、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2、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不含
50%),或派出董事占其董事会绝大多数席位(控制其董事会),或者通过协议或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二)参股公司设立形式为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直接或
间接控股50%及以下,不能掌握该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独立法人公司。
第三条 公司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享有如下权利:
(一)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表参加股东大会(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依照法律、法规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
持有的股份,收购其他股东的股份;
(四)查阅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等重要文件;
(五)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参加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法律、法规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委派至各控股子公
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办法的有效执行负责。公司各职能
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做好管
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
并结合自身管理控制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
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控股子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必须服从公司制定的整体发展战略规划,并应执
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七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审议子公司章程,并
依据公司章程规定,享有按出资比例向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及高级


                                    -1-
管理人员或提名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权利。
    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经公司总经
理办公会议产生。其中财务负责人候选人由公司财务总监提名。
第八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提名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属于公司外派人员,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应由公司委派或提名的人选担任;
(二)控股子公司中由公司委派的董事人数应占董事会成员过半数;
(三)控股公司监事会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应由公司委派的监事担任;不设监事
会而只设一名监事的,应由公司委派的人选担任;
(四)公司应向控股子公司委派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并购重
组等特殊情况时可视具体情况酌情考虑);
(五)公司向参股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应按照参股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六)公司提名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应经其股东会选举,在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章程规定范围内行使董事、监事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公司董事会负责,确保公司合法权益的实现;
(七)公司提名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总经理候选人,应经其董事会聘任并在其公
司章程规定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董事会负责;
    根据实际需要,控股子公司可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经
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八)公司提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条件的财务人员作为控股子
公司、参股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候选人,应经其董事会聘任。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财务负责人任职期间,同时接受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九)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其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
(十)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提名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出
调整要求。外派人员不得有《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
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及与派驻企业存在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
情形存在。
第九条 公司委派、或公司提名后经由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
会聘任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督促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利益,不得
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
职控股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控股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定期或应公司要求报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相关重大事项;
(七)在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行使职权时,应事先与公司沟通,
按公司审核或批准情况行使职权;
(八)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公司外派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公司提交年度述


                                   -2-
职报告,在此基础上进行年度考核,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公司有权对委派或提
名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出调整要求。
    公司委派的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接受公司考核。
第十一条 公司外派人员凡事业心不强、业务能力差或道德素质不高,不能履行其相
应的责任和义务,给公司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按照法定程
序对当事者相应的处分、处罚、解聘等。
第十二条 公司外派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外派人员在经营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为给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
以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以及参股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或
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公司主要通过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以
下简称“三会”)对控股子公司以及参股公司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职能。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
构,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及三会制度,确保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
第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三会的召集、组织、召开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召开会议10个工作日前将会议拟审议的议题及相关资料提交公司相关部门。
(二)公司相关部门在一个工作日内呈送任职控股子公司以及参股公司的股东代表、
董事、监事,并视议题具体情况提请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控股子公司以及参股公司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按照会议通知参加三会,
根据公司对审议议题的审核意见代表公司在三会行使话语权和表决权。
(四)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三会正式形成决议后5个工作日内,将会议文件资料报
送公司股权管理部门存档备查。
(五)控股子公司三会拟审议以下事项,由公司根据规定按照相关审批权限审批:
1、进行重大人事变动,包括公司高管、财务负责人的变动;
2、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3、利润分配方案的制订或重大调整;
4、进行资产重组;
5、进行合并、分立、转让、关闭、破产和变更;
6、发行债券、对外提供贷款担保或资产抵押;
7、对外投资新办公司或参股其他公司;
8、高管薪酬调整;
9、年度预算外的投资项目及大额资金使用;
10、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重大合同(信用风险敞口占控股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及以上);
11、其它涉及权益的重大事项。
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凡涉及到资产出售、租赁、核销等事项的,原则上控股子公司董事会的权
限不得高于公司董事会的权限。凡涉及到对外担保、关联交易、重大投资、重大资


                                    -3-
产处置等事项,原则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审批权授予
控股子公司行使,控股公司章程应明确其董事会和总经理的权限范围。



                        第四章 控股子公司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
策,并结合自身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制定和修订经营管理目标和经营计划,确保
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投资收益。
第十七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管理,对控股子公司的年度经营目
标和预算考核指标等绩效考核方案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确定。
    控股子公司每年应根据公司的经营计划和预算要求,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组织
编制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与财务预算,最迟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报
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根据控股子公司年度经营目
标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经营考核。
控股子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经营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经济指标计划,包括当年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指标;
(二)当年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与计划差异的说明,下一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三)当年经营成本费用的实际支出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
(四)当年资金使用及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及下一年度资金使用和投资计划;
(五)年度研究开发计划(含资本化);
(六)年度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采购计划;
(七)股东要求说明或者控股子公司认为有必要列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控股公司应形成定期报告机制,不限于每个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组织定期
董事会,汇报经营状况及董事会决议事项的执行情况;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
内组织编制本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
  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分析报告必须能真实反映其生产、经营及管理状况,报告内容
除了生产及销售情况外,还应包括行业市场变化情况,有关协议的履行情况、重点
项目的建设情况、重大诉讼及仲裁事件的发展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相关情况。
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应在经济运营分析报告上签字,对该报告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完
整性和准确性负责;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提交的财务报表上签字确认,对报
表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第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按照其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并将主业做优做强。

                        第五章 控股子公司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控股子公司应遵守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政策,与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政策。
控股子公司从事的各项财务活动不得违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政策、法规的要
求;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各控股子公司的会计工作和财务管理等实施业务指导、监督
检查。
    控股子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控股子公司公
司章程》规定,参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其财务管理制度并报公司
财务部备案。
    控股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
循其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
    公司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财务管理制度适用于控股子公司对各项资产减值


                                   -4-
准备事项的管理,公司将通过行使股东权利等促使前述管理制度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不得违反程序更换财务负责人,如确需更换,应向公司报告,
经公司同意后按程序另行委派。
第二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有:
(一)指导所在子公司做好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工作。
(二)指导所在子公司财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所在子公司财务运作和
资金收支使用情况;帮助所在子公司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与监控机制。
(三)审核对外报送的重要财务报表和报告。
(四)监督检查所在子公司年度财务计划的实施。
(五)公司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部根据其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准则建立会计账簿,登记
会计凭证。
第二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妥善保管财务档案,保存年限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档案
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财务会计信息
的要求,以及公司财务部门对报送内容和时间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提供会
计资料,其财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审计。
第二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其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
工作,负责编制全面预算,对经营业务进行核算、监督和控制,加强成本、费用、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按公司财务部的要求定期、按时向公司报送财务报表和相
关资料,主要包括:年度预算、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
现金流量报表、财务分析报告及说明、重大借款、向他人(包括下级子公司)提供
资金及提供担保等资料,并完成公司财务部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由公司委派或提名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负责主动督促所任职
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向公司报送该季度的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等,或应公司
临时要求及时报送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公司财务总
监和财务部报告财务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根据其公司章程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
规定,督促控股子公司经理制定控股子公司《重大资金、费用审批管理制度》,并
提交其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控股子公司管理层应审慎安排使用
资金,比照每一年度的财务预算,积极认真地实施各项经营计划,认真完成目标任
务,严格控制包括管理费用在内的非生产性支出。控股子公司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投
资、对外借款或挪作私用,不得越权进行费用签批,对于上述行为,控股子公司财
务人员有权制止并拒绝付款,制止无效的应当直接向公司财务部或控股子公司董事
会(执行董事)或监事报告。
第三十条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银行存款分类管理规定,开设银行
账户,并将所有银行账户报公司财务部备案,在经营活动中严禁隐瞒其收入和利润,
严禁私自设立帐外帐或小金库。
第三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从事的各项财务活动不得违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
计准则》等国家政策、法规的要求,对控股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公
司和控股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其公司章程情形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
按国家财经法规、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避免


                                   -5-
发生任何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公司财务部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
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控股子公司根据
事态发生的情况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因企业经营发展和资金统筹安排确需银行融资、需要公司提
供担保的,须提前报送担保申请、财务报表、贷款用途等相关材料给公司财务部,
由公司财务部进行报表审核、贷款可行性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按上市公司的《公
司章程》规定权限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财务部统一联系有关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为切实防范担保风险,在公司认为有必要,并提供担保的同时,存在少数股东的
控股子公司,原则上少数股东应提供反担保。
第三十四条 未经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
控股子公司确需提供对外担保或者相互间进行担保的,应将详细情况上报公司,经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按照对外担保相关规定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不得给公司
造成损失,违者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控股子公司投资管理
第三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投资发展计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发展战略,在公司发展
战略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发展规划。控股子公司技改项目和对外投资项目均应按
公司对其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方可实施。
    投资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和可行性论证,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提供拟投资项目的相关资
料,并根据需要组织编写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三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的投资活动,必须经决策机构审议批准。控股子公司的重大
投资活动,视同公司自身的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
章程》、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达到一定金额需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
准;未履行上述程序的项目不得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在实施项目投资时,应严格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控制,确保
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预期投资效果,及时完成项目决算及项目验收工作。
第三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应确保投资项目资产的保值增值,对获得批准的投资项目,
应每季度至少向公司相关部门汇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临时需要了解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进展时,控股子公
司相关人员应积极予以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
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条 控股子公司的闲置资金用于投资理财,必须遵照公司《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规定执行。

                       第七章 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章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 拟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 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三) 控股子公司重大交易事项。
(四)关联交易。
(五)诉讼与仲裁。
第四十二条 重大交易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6-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第四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上述交易中,第2 、3、4 、8 事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
额大小;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当及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履行决
策程序: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
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第四十四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
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
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报公司相关部门,提交公司董事会履行决策程
序。
如构成关联交易,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复核交易内容,判断审议程序。并在各自章
程权限内履行回避表决的要求和审批工作。
第四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涉案金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诉讼、仲裁事项,
应及时报公司。


                                    -7-
第四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第七章相应条款金额标准按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计算。

                        第八章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
第四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为信息提供的第一责任人,子公司总
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可以指定专人为具体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应当明确负责信息
提供事务的部门及人员,并把部门名称,经办人员及通讯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备
案。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控股子公司提供的信息的接收。控股子公司信息提供的责任
人、经办人负责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沟通和联络,需提供的重大内部信息可以通
过电子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方式递交;对于相关财务信息应同时报送公司财务部。
第四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部重大信息报告制
度》的要求,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了解有关审批事项的执行和进展情况时,控股子公司信
息联络人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
相关资料。
第五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应保证向公司所报送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章 控股子公司审计监督
第五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除应配合公司完成因合并报表需要的各项外部审计工作外,
还应接受公司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的财务状况、制度执行情况
等内部或外聘审计。
第五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执行对各控股子公司的审计工作。审计工作主要内容
包括:控股子公司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执行情况、内控管理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
况、财务收支情况、经营管理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情况、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经济
责任、经营业绩及其他专项审计。
第五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调离时,必须依照相关规定实行离任审计,
并由被审计当事人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五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各相关部门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的审计工
作,提供审计所需的所有资料,不得敷衍和阻挠。

                            第十章 参股公司管理
第五十六条 公司对参股公司的管理,主要通过外派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依法
行使职权实现,具体实施方式由参股公司章程及具体情况决定。外派董事、监事等
高级管理人员对派出公司负责。
    公司委派担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参照本制度控股子
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对参股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与管理;财务部等职能部门
协助委任董事、监事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参股公司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七条 参股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须按照章程规定定期
举行,依照参股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交参股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最终决策的重大事项,外派董事、监事应在会议召开前5日内将会议通知和议
题报公司审议决策,外派董事、监事根据决议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8-
参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在作出决议后,外派董事、监事
应当及时应将其相关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报公司存档。
第五十八条 外派董事、监事应督促参股公司定期向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和产经营情况
说明,按年度提供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第五十九条 外派董事、监事有责任协助派出公司及时收取参股公司的年度分配收益。
第六十条 对于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派出人员应密切关注并及时向公司汇
报。参股公司如发生第七章所述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报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收益分配控制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合法行使股东权利,促使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积极进行利润分
配,并确保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可保证实施现金分红方案。
第六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保证公司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有效实施。

                              第十章档案管理
第六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当向公司报送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出
资协议书、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经营资质、重大合同(银
行合同、业务合同等)、公司章程(复印件)、内控制度等文件资料。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变更企业营业执照、修改章程或其他内部控制制度后,应及时向公司报送
修改后的文件资料,保证公司的相关资料及时更新。
第六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
将会议形成的决议报送公司。
第六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事项所签署的相关协议
和文件应当报送公司备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权机关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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