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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星网锐捷: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11  

						          关于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 152 号中山大厦 25 层(邮政编码:35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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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19〕第 069 号


致: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王新颖、魏吓虹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及公告、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决议及公告、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及公告、《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
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等资料,其真
实性、有效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
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
股数额是否一致。
    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
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验证其身份。
    5.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仅
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大会审议的各项议
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大会的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大会
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
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19 年 5 月 8 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上
述报刊和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
于 2019 年 5 月 10 日下午在福州市金山大道 618 号橘园洲工业园星网锐捷科技园
22 栋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黄奕豪先生主持。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

                                    3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5 月 9 日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10 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32 人,
代表股份 255,264,7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83,280,278 股)的比例为 43.7636%。
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8 人,代表股份 230,972,062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 39.5988%;(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结
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4 人,代表股份
24,292,63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1648%。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
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以下
决议:

                                      4
    (一)表决通过《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255,264,7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二)表决通过《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255,264,7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三)表决通过《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255,264,7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四)表决通过《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53,828,1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4372%;反对1,436,555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0.5628%;无弃权票。


    (五)表决通过《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表决结果为:同意255,264,7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六)表决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或
低风险理财产品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51,579,5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98.5564%;反对3,685,1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4436%;
无弃权票。


    (七)表决通过《关于续聘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53,849,0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99.4454%;反对1,415,6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5546%;
无弃权票。


    (八)表决通过《关于2019年信贷使用及票据质押计划安排的议案》,表决结
果为:同意255,264,7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无
弃权票。

                                    5
    ( 九 ) 表 决 通 过 《 2018 年 内 部 控 制 自 我 评 价 报 告 》,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255,264,7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见
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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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中国福州                                            王新颖


                                           经办律师:
                                                           魏吓虹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刘建生


                                                 二○一九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