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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星网锐捷:独立董事意见2022-12-03  

                                          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
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
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规范通知》”)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公
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星锐捷通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的会议资料,基
于独立判断立场,认真审议了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事项,
我们对以下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范通知》《工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主体资格。
    2、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制订的《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符合《管
理办法》《试行办法》《规范通知》《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
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我们认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
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

                                    -1-
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
划,并将本激励计划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
见
     本考核体系的设置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公司及个人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设置具有科学
性、合理性,能够对激励对象起到激励和约束作用,有利于实现公司本激励计划
的目的。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管理办法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将本管理办法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2-
(此页为《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的独立董事意见》之签署页,无正文)




                             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童建炫(签字):

                                  保红珊(签字):

                                  郑相涵(签字):




                                                     2022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