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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省广集团: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监管函的公告2019-04-18  

						证券代码:002400              证券简称:省广集团             公告编号:2019-017



                   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监管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广东省广

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7 号)等文件,以下

简称“《决定》”,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决定》指出公司主要存在的问题

    1、关联董事未回避审议薪酬议案

    你公司 2017 年 3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2017 年公司董

事及高管薪酬的议案时,董事兼高管何滨、夏跃、廖浩未回避表决。上述情形不

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 号)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2、重大事项未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17 年 7 月 10 日,你公司与广东画美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将公司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45 号之二的金广大厦东座办公楼对外出租,

租赁期 15 年,累计可取得租金收入约 8,000 万元。2017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召

开总裁办公会,审议同意公司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 996 号保利世界贸易中

心 G 座塔楼及裙楼的办公楼装修费用总额不高于 7,876.14 万元。上述事项均未

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二条、第三十条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

    3、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不规范

    一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不完整、报送不及时。你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13 日填写了《2017 年度业绩修正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未将会计师事务所
有关人员列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迟至 2018 年 5 月 4 日才

向深交所报送。二是知情日期登记不准确。你公司拟实施 2016 年期权激励计划

时,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知情日期均为同一天,与实际不符。上述情形不符合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

定。

    二、公司及相关人员的整改措施

    针对《决定》中提及的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公司组织了专项会

议,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管及相关人员通报了上述监管措施决定,并成立整改

小组,整改责任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目前,公司已

就《决定》中所涉及的主要问题以议案的形式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审议,并获得通过。未来公司将严格按照要求,进一步推动和落实相关人员对

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问题再

次发生。



    特此公告




                                            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 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7 号


                   关于对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 号)等规定,我局组织检查组对你公司进行
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联董事未回避审议薪酬议案
    你公司 2017 年 3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2017 年公司董事及高管薪酬的议案时,董
事兼高管何滨、夏跃、廖浩未回避表决。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 号)第
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重大事项未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17 年 7 月 10 日,你公司与广东画美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公司位于广州市越秀
区东风东路 745 号之二的金广大厦东座办公楼对外出租,租赁期 15 年,累计可取得租金收入约 8,000 万元。
2017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召开总裁办公会,审议同意公司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 996 号保利世界贸易
中心 G 座塔楼及裙楼的办公楼装修费用总额不高于 7,876.14 万元。上述事项均未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
理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不规范
    一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不完整、报送不及时。你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13 日填写了《2017 年度业
绩修正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未将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人员列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迟至 2018 年 5 月 4 日才向深交所报送。二是知情日期登记不准确。你公司拟实施 2016 年期权激励计划
时,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知情日期均为同一天,与实际不符。上述情形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上市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
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
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
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附件 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9 号


                          关于对陈钿隆、廖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钿隆、廖浩:
    经查,我局发现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广集团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联董事未回避审议薪酬议案
    省广集团 2017 年 3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2017 年公司董事及高管薪酬的议案时,
董事兼高管何滨、夏跃、廖浩未回避表决。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 号)
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重大事项未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17 年 7 月 10 日,省广集团与广东画美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公司位于广州市越
秀区东风东路 745 号之二的金广大厦东座办公楼对外出租,租赁期 15 年,累计可取得租金收入约 8,000 万
元。2017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召开总裁办公会,审议同意公司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 996 号保利世界
贸易中心 G 座塔楼及裙楼的办公楼装修费用总额不高于 7,876.14 万元。上述事项均未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总
经理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不规范
    一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不完整、报送不及时。省广集团于 2018 年 2 月 13 日填写了《2017 年度
业绩修正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未将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人员列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该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迟至 2018 年 5 月 4 日才向深交所报送。二是知情日期登记不准确。省广集团拟实施 2016 年期权激励
计划时,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知情日期均为同一天,与实际不符。上述情形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建立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省广集团董事长陈钿隆、董事会秘书廖浩,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
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重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七条
和《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陈钿隆、廖浩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
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
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附件 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11 号


                              关于对何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何滨:
    经查,我局发现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广集团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联董事未回避审议薪酬议案
    省广集团 2017 年 3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2017 年公司董事及高管薪酬的议案时,
董事兼高管何滨、夏跃、廖浩未回避表决。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 号)
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重大事项未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17 年 7 月 10 日,省广集团与广东画美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公司位于广州市越
秀区东风东路 745 号之二的金广大厦东座办公楼对外出租,租赁期 15 年,累计可取得租金收入约 8,000 万
元。2017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召开总裁办公会,审议同意公司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 996 号保利世界
贸易中心 G 座塔楼及裙楼的办公楼装修费用总额不高于 7,876.14 万元。上述事项均未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总
经理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
    你作为省广集团总经理,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
公司上述问题负有重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七
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
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
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
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