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 易业务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为了有效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防 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有助于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公 司内部已经建立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机制,有利于加强交易风险管理。该议案的审 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 务。 独立董事:梁彤缨、梁丹妮、段淳林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