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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维图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回购股份的法律意见2018-12-1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的

                                法律意见




致: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维图新”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回购股份相关事项
(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担任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
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回购办法》”)、《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回购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就四维图新本次回购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面谈、书面审查、查询、
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
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 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
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
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
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
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四维图新本次回购备案所必备法律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回购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已履行的法律程序

    1、2018 年 10 月 17 日,四维图新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回购
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18 年 10 月 17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回购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
司本次回购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
的情形,本次回购公司股份预案具有可行性,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3、2018 年 11 月 5 日,公司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18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和《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其中,《关于回购公司股份
的预案》对以下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回购股份的方式、回购股份的用途、回购
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及定价原则、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拟回
购股份的种类和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决议的有效期。
上述议案均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回购办法》、《补充规定》和《回购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公司就本次回购已取得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次回购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公司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其他法律法规
许可的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二)本次回购符合《回购办法》的相关规定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四维
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438 号)核准
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
市的通知》(深证上[2010]151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5,600 万股,
并于 2010 年 5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四维图新”,股票代
码“002405”。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符合《回购办法》第八条第(一)
项的规定。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公司的确认以及公司的公告文件、《审计报告》、公司企业信用报告,并
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
询平台、公司住所地政府主管部门网站、司法机关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符合《回购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资产
为 9,798,917,104.82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6,636,154,615.91 元;2017
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2,156,487,774.85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65,199,610.30 元。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为 9,916,041,621.70 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6,751,475,683.05 元;2018 年 1-6 月公司实现营
业收入 990,343,168.77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63,242,653.43 元。

    假设本次回购资金上限 1 亿元全部使用完毕,按 2018 年 6 月 30 日的财务数
据测算,回购资金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约为 1.01%,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
产的比例约为 1.48%,占比相对较低;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在股东大会通过本次
回购股份议案后的 6 个月内择机实施。因此,鉴于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减少注册
资本,根据公司经营和财务的实际情况,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
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回购办
法》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根据《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按回购上限计算,股份回购数量约为
5,000,000 股,全部用于注销,依此测算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类型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1、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267,012,744.00       20.39%    267,012,744.00         20.47%

2、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1,042,458,238.00      79.61%   1,037,458,238.00        79.53%
3、股份总数            1,309,470,982.00   100%   1,304,470,982.00   100.00%


    本次回购不会引起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亦不会对公司的上市地位
构成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是指,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1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将仍符合《证券法》、
《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上市条件,本次回购符合《回购办法》第八条第(四)项
的规定。

       三、本次回购履行的信息披露情况

    1、2018 年 10 月 18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上发布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独立董事关于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以及《关
于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2018 年 11 月 2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持股信息的公告》。

    3、2018 年 11 月 6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公司回购股份的债权人通知公告》和《2018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履行了现阶段
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 亿
元(含 1 亿元),且不低于 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
金。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将以自有资金完成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
办法》、《补充规定》、《回购指引》以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中有关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规定,并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回购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公司已就本次回购履行了现
阶段必要的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并拟以自有资金完成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100032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