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维图新:关于缩减并购基金规模及变更基金关键人的公告2019-02-28
证券代码:002405 证券简称:四维图新 公告编号:2019-011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缩减并购基金规模及变更基金关键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 年 2 月 26 日,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或“四维图新”)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缩减并购基金规模及变更基金关键人等的议案》。北京四维
天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维天盛”)是公司与北京金盛
博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盛博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
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远赢维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原暂定名“北京世纪通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此为
工商登记部门核准名称)共同投资设立。四维天盛将作为普通合伙人,
与四维图新、金盛博基、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经济技术市场发
展中心(现更名为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
“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红
塔资产诚宇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红塔资产”)共同
发起设立四维互联并购基金。经四维互联基金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
人(以下合称“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将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由
10(十)亿元人民币减少至 5(五)亿元人民币。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远赢维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由公
司副总经理毕垒、财务总监姜晓明、投资部总经理陈牧村共同发起设
立,毕垒先生、姜晓明先生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此公司参与设
立四维天盛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公司与四维天盛共同对四维互联基
金投资。根据证监会《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2 号:上
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及相关规定,本议案将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并购基金设立情况
1、2017 年 4 月 24 日,公司披露《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参与投资设立并购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司与金盛博
基、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红塔资产签订《合伙协议》,全体合伙人的
认缴出资额为 10 亿元人民币:四维天盛为普通合伙人,总认缴出资
1,000 万元;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为有限合伙人,总认缴出资 25,000
万元;四维图新为有限合伙人,总认缴出资 10,000 万元;红塔资本
为有限合伙人,总认缴出资 59,000 万元;金盛博基为有限合伙人,
总认缴出资 5,000 万元。
2、2017 年 12 月 4 日,北京四维互联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3、2018 年 2 月 3 日,公司披露《关于参与投资设立并购基金的
进展公告》,公司与四维天盛、金盛博基、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红塔
资产签署合伙协议,并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备
案证明,并购基金完成设立。
二、本次减少投资金额情况及关键基金关键人变更
1、经并购基金合伙人一致同意,基金拟将注册资本由 100,000
万元减少至 50,000 万元,各合伙人出资情况变化如下:
2、北京四维天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唐伟变更为陈
牧村。
3、普通合伙人委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及投资决策委员会会
议召集人,由唐伟变更为陈牧村。
三、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1、补充约定事项一
合伙协议第三章第十一条 基金的存续期为 5(五)年(自基金
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签发通过日即为基金成立日);其中,
投资期为 2(二)年,退出期为 3(三)年,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可根据基金运营具体情况相应延长或缩短。
基金存续期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借债务。
本补充协议将合伙协议第三章第十一条变更为:
基金的存续期为 5(五)年(自基金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签发通过日即为基金成立日);其中,投资期为 3(三)年,退出期
为 2(二)年,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根据基金运营具体情况相
应延长或缩短。
基金存续期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借债务。
2、补充约定事项二
(一)
合伙协议第四章第十二条第(一)款为:
名称:北京四维天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元大街 1 号北京基金小镇大厦 A 座
458
法定代表人:唐伟
本补充协议将合伙协议第四章第十二条第(一)款变更为:
名称:北京四维天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元大街 1 号北京基金小镇大厦 A 座
458
法定代表人:陈牧村
(二)
合伙协议第四章第十二条第(二)款第 1 项为:
1.
名称: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经济技术市场发展中心(以下
简称“经信委技术市场中心”)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鼓楼东大街 48 号
法定代表人:夏景良
本补充协议将合伙协议第四章第十二条第(二)款第 1 项变更为:
1.
名称: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产业
发展服务中心”)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鼓楼东大街 48 号
法定代表人:夏景良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经济技术市场发展中心现名称变更
为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并于 2018 年 6 月 12 日取
得 新 的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 其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121100004006146699)、法定代表人、举办单位等均未发生变更,
各合伙人一致认同有限合伙人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服务中
心与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经济技术市场发展中心为同一有限
合伙人。
3、补充约定事项三
合伙协议第五章第十五条 基金认缴出资总额为 10(十)亿元人
民币,由基金合伙人认缴出资并按本协议约定期限缴付出资。
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应当不低于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的
1%;有限合伙人最低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
本补充协议将合伙协议第五章第十五条变更为:
基金认缴出资总额为 5(五)亿元人民币, 由基金合伙人认缴
出资并按本补充协议约定期限缴付出资。
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应当不低于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的
1%;有限合伙人最低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
4、补充约定事项四
合伙协议第五章第十六条 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
1.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情况
(单位:万元人民币)
首期出
合伙人名 出资 认缴出资 出资 首期 资占认 首期出资
序号 剩余出资期限
称 方式 额 比例 出资 缴额比 期限
例
北京四维 2017 年 12 本基金成立之
天盛投资 月 31 日前,日起 2 年内,
1 现金 1,000 1% 200 20%
管理有限 以普通合伙 根据普通合伙
公司 人发出的缴 人发出的缴付
付通知书为 通知书缴款
准
2.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情况
(单位:万元人民币)
首期出
合伙人名 出资 认缴出资 出资 首期 资占认 首期出资
序号 剩余出资期限
称 方式 额 比例 出资 缴额比 期限
例
北京市经 2017 年 12 本基金成立之
济和信息 月 31 日前,日起 2 年内,
化委员会 以普通合伙 根据普通合伙
1 现金 25,000 25% 5,000 20%
经济技术 人发出的缴 人发出的缴付
市场发展 付通知书为 通知书缴款
中心 准
2017 年 12 本基金成立之
北京四维 月 31 日前,日起 2 年内,
图新科技 以普通合伙 根据普通合伙
2 现金 10,000 10% 2,000 20%
股份有限 人发出的缴 人发出的缴付
公司 付通知书为 通知书缴款
准
深圳市红 2017 年 12 本基金成立之
塔资产管 月 31 日前,日起 2 年内,
理有限公 以普通合伙 根据普通合伙
司(代表 人发出的缴 人发出的缴付
3 “红塔资 现金 59,000 59% 11,800 20% 付通知书为 通知书缴款
产诚宇 1 准
号专项资
产管理计
划”)
北京金盛 2017 年 12 本基金成立之
博基资产 月 31 日前,日起 2 年内,
4 现金 5,000 5% 1,000 20% 以普通合伙 根据普通合伙
管理有限
公司 人发出的缴 人发出的缴付
付通知书为
准 通知书缴款
本补充协议将合伙协议第五章第十六条变更为:
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
1.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情况
(单位:万元人民币)
首期
出资 认缴出 出资 剩余出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实缴出 剩余出资期限
方式 资额 比例 资金额
资
本基金成立之日
北京四维天盛
起 2 年内,根据普
1 投资管理有限 现金 500 1% 400 100
通合伙人发出的
公司
缴付通知书缴款
2.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情况
(单位:万元人民币)
首期
出资 认缴出 出资 剩余出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实缴出 剩余出资期限
方式 资额 比例 资金额
资
本基金成立之日
北京市工业和
起 2 年内,根据普
1 信息化产业发 现金 12,500 25.00% 10,000 2500
通合伙人发出的
展服务中心
缴付通知书缴款
本基金成立之日
北京四维图新
起 2 年内,根据普
2 科技股份有限 现金 11400 22.80% 4,000 7400
通合伙人发出的
公司
缴付通知书缴款
深圳市红塔资
产管理有限公 本基金成立之日
司(代表“红塔 起 2 年内,根据普
3 现金 23,600 47.20% 23,600 0
资产诚宇 1 号专 通合伙人发出的
项资产管理计 缴付通知书缴款
划”)
本基金成立之日
北京金盛博基
起 2 年内,根据普
4 资产管理有限 现金 2,000 4.00% 2,000 0
通合伙人发出的
公司
缴付通知书缴款
5、补充约定事项五
合伙协议第五章第十七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各合伙人的认
缴出资将分次缴付:首次缴资金额为各合伙人认缴出资的 20%,普通
合伙人在本基金成立之日起 5(五)个工作日内,向各合伙人发出要
求其履行首期出资义务的通知;后续各期根据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由
普通合伙人向各合伙人发出要求其履行当期出资义务的通知。
每期出资由各合伙人依据普通合伙人发出的缴付通知书所载明
的金额和方式,向基金缴付,其中发起人和普通合伙人应先于其他合
伙人出资,除红塔资产、经信委技术市场中心以外的合伙人在普通合
伙人提供发起人和普通合伙人已缴付当期出资额的凭证后,缴付其当
期出资额;红塔资产、经信委技术市场中心在普通合伙人提供其他合
伙人已缴付其当期出资额的凭证后,缴付其当期出资额。经信委技术
市场中心应在红塔资产缴付后二十日内缴付其当期出资额。若经信委
技术市场中心未按上述要求缴纳其当期出资额,则红塔资产及其他已
出资的合伙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要求普通合伙人按原收款路径
退回当期出资。
本补充协议将合伙协议第五章第十七条变更为:
除合伙协议与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各合伙人的认缴出资将分
次缴付:普通合伙人在本基金成立之日起 5(五)个工作日内,向各
合伙人发出要求其履行首期出资义务的通知;后续各期根据投资项目
实施情况,由普通合伙人向各合伙人发出要求其履行当期出资义务的
通知。
每期出资由普通合伙人向需要实缴出资的合伙人发出的缴付通
知书并载明的金额和方式,其中发起人和普通合伙人应先于其他合伙
人出资,除红塔资产、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以外的合伙人在普通合伙人
提供发起人和普通合伙人已缴付当期出资额的凭证后,缴付其当期出
资额;红塔资产、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在普通合伙人提供其他合伙人已
缴付其当期出资额的凭证后,缴付其当期出资额。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应在红塔资产缴付后二十日内缴付其当期出资额。若产业发展服务中
心未按上述要求缴纳其当期出资额,则红塔资产及其他已出资的合伙
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要求普通合伙人按原收款路径退回当期出
资。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基金剩余出资金额的顺序为发起人和普
通合伙人按对应出资比例实缴出资,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在发起人和普
通合伙人提供已缴付当期出资额的凭证后,缴付其当期出资额。
6、补充约定事项六
合伙协议第七章第二十五条 在基金存续期内,普通合伙人应当
确保关键人士任职于投资决策委员会。如果任一关键人士不再任职于
投资决策委员会,则构成关键人士违约事件。
关键人士违约事件发生后,普通合伙人应及时确定替任的关键人
士,并及时书面通知经信委技术市场中心。若在关键人士违约事件发
生后的 3 个月内普通合伙人未能确定合格的替任的关键人士,则应按
照本协议约定更换普通合伙人,并给其他有限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被
更换的普通合伙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基金关键人士为唐伟、李楠。
本补充协议将合伙协议第七章第二十五条变更为:
在基金存续期内,普通合伙人应当确保关键人士任职于投资决策
委员会。如果任一关键人士不再任职于投资决策委员会,则构成关键
人士违约事件。
关键人士违约事件发生后,普通合伙人应及时确定替任的关键人
士,并及时书面通知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若在关键人士违约事件发生
后的 3 个月内普通合伙人未能确定合格的替任的关键人士,则应按照
本协议约定更换普通合伙人,并给其他有限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被更
换的普通合伙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基金关键人士为陈牧村、李楠。
7、补充约定事项七
合伙协议第七章第二十六条 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定更换其委派
的代表,但更换时应书面通知基金及基金全体有限合伙人,并办理相
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为唐伟。
本补充协议将合伙协议第七章第二十六条变更为:
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定更换其委派的代表,但更换时应书面通知
基金及基金全体有限合伙人,并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为姜晓明。
8、补充约定事项八
合伙协议第八章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投资期 2(二)年,即普通
合伙人应自基金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起 2(二)年内完成基金
的对外投资,不得循环投资。基金所有资金已全部实现对项目的投资
并且基金已合法持有被投资企业股权视为基金已经完成所有对外投
资。
为确保有序清算基金所有投资项目,在退出期 3(三)年的基础
上,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基金退出期可以延长或缩短。
基金投资期终止后,对于已认缴出资中尚未投资的部分,除以下
用途外,应按照减少基金出资额处理:
1.在基金剩余的期限内继续履行支付管理费以及基金其它费用
的义务;
2.对尚在进行的或在投资期结束时基金已签署正式投资合同的
项目进行投资。
本补充协议将合伙协议第八章第三十二条变更为:
本基金投资期 3(三)年,即普通合伙人应自基金的营业执照签
发之日起计算起 3(三)年内完成基金的对外投资,不得循环投资。
基金所有资金已全部实现对项目的投资并且基金已合法持有被投资
企业股权视为基金已经完成所有对外投资。
为确保有序清算基金所有投资项目,在退出期 2(二)年的基础
上,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基金退出期可以延长或缩短。
基金投资期终止后,对于已认缴出资中尚未投资的部分,除以下
用途外,应按照减少基金出资额处理:
1.在基金剩余的期限内继续履行支付管理费以及基金其它费用
的义务;
2.对尚在进行的或在投资期结束时基金已签署正式投资合同的
项目进行投资。
九、补充约定事项九
合伙协议第八章第三十三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决策程序。
1.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的所有投资项目做
出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5(五)名委员构成,其中,四维图新委派 2
(二)名委员,金盛博基委派 2(二)名委员,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
限公司委派 1(一)名委员。经信委技术市场中心和红塔资产各委派
1(一)名代表,可以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普通合伙人委派唐伟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及投资决策委员
会会议召集人。
本补充协议将合伙协议第八章第三十三条变更为:
合伙协议第八章第三十三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决策程序。
1.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的所有投资项目做
出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5(五)名委员构成,其中,四维图新委派 2
(二)名委员,金盛博基委派 2(二)名委员,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
限公司委派 1(一)名委员。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和红塔资产各委派 1
(一)名代表,可以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普通合伙人委派陈牧村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及投资决策委
员会会议召集人。
四、本次缩减并购基金规模及变更基金关键人的审议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缩减并购基金规模及变更基金关键人的议案》。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本次缩减并
购基金规模及变更基金关键人事项在董事会审议范围之内,无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五、本次缩减并购基金规模的影响
鉴于市场环境的变化,缩减并购基金规模,将减轻并购基金经营
压力,降低公司风险。本次变更对公司不构成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缩减并购基金规模及变更基金关键人的事前认
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特此公告。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