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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维图新:《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04-16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条数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09,470,982 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08,385,160 元。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开发、生产导航电子地图、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开发、生产导航电子地图、

             计算机软、硬件;开发智能交通、航空航天遥感、地理信息系统、 计算机软、硬件;开发智能交通、航空航天遥感、地理信息系统、

             自动制图、地图编制、互联网地图服务、设备管理、测绘工程、     自动制图、地图编制、互联网地图服务、设备管理、测绘工程、个

             个人数字助理的技术及产品;销售自产产品;技术进出口、货物     人数字助理的技术及产品;销售自产产品;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

             进出口。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法律、行政法     口。经营电信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

             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     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

             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

             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     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09,470,982 股,全部为普通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08,385,160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应本章程第(三)项、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     有的本公司股份。
             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务。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
                                                                              除因发生法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而
             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被免职或因正常工作变动离职的情况外,董事会每年更换和改选的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非独立董事人数不超过非独立董事总人数的 1/3。
                 除因发生法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而被免职或因正常工作变动离职的情况外,董事会每年更换和改

             选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不超过非独立董事总人数的 1/3。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券及上市方案;                                              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务所;                                                        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十六)决定公司章程因第二十三条 第(三)项、第(五)

权。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于超过本章程规定的事项,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对于超过本章程规定的事项,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