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维图新:《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04-16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条数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09,470,982 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08,385,160 元。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开发、生产导航电子地图、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开发、生产导航电子地图、
计算机软、硬件;开发智能交通、航空航天遥感、地理信息系统、 计算机软、硬件;开发智能交通、航空航天遥感、地理信息系统、
自动制图、地图编制、互联网地图服务、设备管理、测绘工程、 自动制图、地图编制、互联网地图服务、设备管理、测绘工程、个
个人数字助理的技术及产品;销售自产产品;技术进出口、货物 人数字助理的技术及产品;销售自产产品;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
进出口。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法律、行政法 口。经营电信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
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 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
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
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 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09,470,982 股,全部为普通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08,385,160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应本章程第(三)项、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 有的本公司股份。
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务。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
除因发生法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而
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被免职或因正常工作变动离职的情况外,董事会每年更换和改选的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非独立董事人数不超过非独立董事总人数的 1/3。
除因发生法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而被免职或因正常工作变动离职的情况外,董事会每年更换和改
选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不超过非独立董事总人数的 1/3。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券及上市方案; 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务所; 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十六)决定公司章程因第二十三条 第(三)项、第(五)
权。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于超过本章程规定的事项,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对于超过本章程规定的事项,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