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翔腾达: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0-19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陈新建、宁波梅山保
税港区富甲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鲁菏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发行股份购买菏泽华立新材料有限公司合计 34.3333%的股权(以下
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淄博齐
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六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方案以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
切实可行,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2、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具有相关资格证书与证券从业资格,本次
审计、评估机构的聘任程序合规,该等机构及其经办审计师、评估师与公司及本次
交易对象之间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3、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陈新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富甲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鲁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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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
产重组。
5、公司本次购买资产未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
定的指标。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6、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的召开程序、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之规
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履行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7、本次交易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和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
准。公司已对本次交易需要获得上述批准、核准事项作出了重大风险提示。
8、公司已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并与交易对方、相关中介机构签订了
保密协议,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9、鉴于本次交易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同意本次董事会审议有关交易
相关事宜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及业绩的提
升,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
项。
独立董事: 苗耕书 沈国权 林丹丹
2018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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