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翔腾达: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16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
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拟用于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予以
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用途。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5 亿
元、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回购价格不高于人民币 12.00 元/股(含 12.00 元/
股),回购股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以
下简称“本次回购”)。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淄博齐
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七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
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利
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
3、本次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区间为不低于人民币 5 亿元,不超过人民
币 10 亿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
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
公司的上市地位,具有回购的可行性。
4、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实施,
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有利于提升公司价值,同
时具备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苗耕书 沈国权 林丹丹
2018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