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翔腾达:公司章程修订案2018-11-16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作出相应修改,具体如下:
序号 原规定 修订后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1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
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
2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董事会会议决议。
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