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翔腾达: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2018-12-11
证券代码:002408 证券简称:齐翔腾达 公告编号:2018-108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
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 的 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 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
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相应的整改落实情
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的情况
(一)2017 年 8 月,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关注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下发《关
于对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17]143
号 ): 公司控股股东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齐翔集
团”)于 2017 年 4 月 12 日通过二级市场卖出公司股票 55.19 万股,又于
2017 年 6 月 29 日通过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票 4.9 万股。齐翔集团作为公
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两次交易时间间隔未超过 6 个月,已触犯《证
券法》 第四十七条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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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齐翔腾达出具的《关于控股股东股票被卖出的说明》、股票明细对
账单并经项目组核查,齐翔集团上述通过二级市场卖出上市公司股票的行
为实际是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依据 “(2016)鲁 0303 执异 206 号”《执
行裁定书》通过齐翔集团股票托管证券营业部强制卖出行为。该等卖出行
为系在齐翔集团不知情的情况下完成,并非齐翔集团主动操作,不受齐翔
集团控制,齐翔集团并无卖出所持齐翔腾达股票的意愿。
齐翔腾达于 2017 年 7 月 22 日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触犯短线交易的
公告》(公告号:2017-036),对于短线交易的处理结果 如下:
1、齐翔集团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事件的严重性,就本次短线交易行
为向广大投资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同时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
十七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
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
股票。
2、公司董事会已向所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醒并告知了相关规定,要求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
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切实管理好自己名下的股票账户。
(二)2018 年 8 月 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
《关于对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18〕49 号)(以下简称“《改正措施的决定》”)
1、《改正措施的决定》内容
(1)公司 2017 年购买了理财产品,如母公司购买农业银行 “金钥匙.
安心快线”天天利滚利产品,全年累计金额 209.02 亿元,占公司 2016 年
未经审计 净资产的 355.11%.公司购买 理财产品 累计交易 金额达到 股东 大
会审议标准,但公司未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未按规定在临时报告、定期报
告中披露。
(2)公司 2017 年 7 月 3 日发布《2017 年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质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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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称第一 大股东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所持公司股份部分
被质押,用途为质押贷款。根据质押合同,其股份质押系为其他贷款提供
担保。
综 上,公司相关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 条 、
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且在规范运作方面存在问题。车成聚作为
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祝振茂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违反了《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 定 ,
决定对时任董事长车成聚和董事会秘书祝振茂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2、整改措施
公司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相关责任人召开会议讨论出现此次错误的
原因,并对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进行自查,认真学习了相关规定并总结了
教训,确认之后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
求,并于 2018 年 8 月 3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 《 关于对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进行追认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
了独立意见;并将以上议案提交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9
月 18 日审议。
2018 年 9 月 19 日,公司发布《关于 2017 年控股股东股份被质押 更正
公告》。
(三)2018 年 8 月 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
《关于对车成聚、祝振茂采取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2018〕50 号)(以下
简称“《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1、《出具警示函的决定》内容
(1)未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及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 2017 年购买了理财产品,如母公司购买农业银行 “金钥匙.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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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线”天天利滚利产品,全年累计金额 209.02 亿元,占公司 2016 年未经
审计净资 产的 355.11%.公司购买理财 产品累计 交易金额 达到股东 大会 审
议标准,但公司未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未按规定在临时报告、定期报告中
披露。
(2)信息披露违规
公司 2017 年 7 月 3 日发布《2017 年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质押的公告》,
称 第 一大股东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所持公司股份部分被质押,
用途为质押贷款。根据质押合同,其股份质押系为其他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公司相关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 条 、
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且在规范运作方面存在问题。车成聚作为
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祝振茂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违反了《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 定 ,
决定对时任董事长车成聚和董事会秘书祝振茂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2、整改措施
收到警示函后,公司组织相关责任人员对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 则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公司治理制度,以及各项内部
控制制度进行全面的梳理、修订、补充和完善,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全
面提升公司合规管理水平,完善业务流程,不断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确
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同时,公司要求全休员工 加强对
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将加强信息披露的精神贯彻到各项业务中,注重
信息披露,及时发现并规避业务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2018 年 9 月 28 日,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了《淄博齐
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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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没有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
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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