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 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淄博 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 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裁、误导性陈述 和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存 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独立董事: 苗耕书 沈国权 林丹丹 2018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