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杨文杰律师、祁博文律师(以下简 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事项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 的表决结果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以下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9年6月5日召开第四届临时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公司于2019年6 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 刊登了《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知公告》(公告编号:2019-049)(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发 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 人员及其他有关事项。列明本次会议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 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会议于2019年6月26日下午14:00在山东省淄博 市临淄区杨坡路206号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车成聚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 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 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下同)4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1,014,607,94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7.154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 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4人,代表股份数1,509,671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850%。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人(包括网络投票方 式),代表股份数1,016,117,62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7.2393%。以上股东均为 截止2019年6月19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2、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等相关人员。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2)发行规模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4)债券期限 (5)债券利率 (6)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7)转股期限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办法 (11)赎回条款 (12)回售条款 (13)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及实施方式 (18)担保事项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9)募集资金存管 (20)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3.审议《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议案》; 5.审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 的议案》; 7.审议《相关主体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 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8.审议《关于制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9.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的议案一致,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按照 《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据此,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6,063,3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7%;反对 5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09,4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5276%;反对 5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7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 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6,063,3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7%;反对 5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09,4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5276%;反对 5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7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发行规模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6,063,3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7%;反对 5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09,4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5276%;反对 5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7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6,063,3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7%;反对 5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09,4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5276%;反对 5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7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债券期限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6,063,3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99.9947%;反对 5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09,4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5276%;反对 5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7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债券利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6,063,3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7%;反对 5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09,4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5276%;反对 5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7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6,063,3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7%;反对 5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09,4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5276%;反对 5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7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转股期限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6,063,3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7%;反对 5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09,4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5276%;反对 5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7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6,063,3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7%;反对 5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09,4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5276%;反对 5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7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6,063,3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7%;反对 5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09,4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5276%;反对 5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7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办法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6,063,3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7%;反对 5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09,4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5276%;反对 5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7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1)赎回条款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6,063,3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7%;反对 5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09,4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5276%;反对 5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7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2)回售条款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6,063,3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7%;反对 5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09,4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5276%;反对 5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7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3)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6,063,3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7%;反对 5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09,4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5276%;反对 5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7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6,063,3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7%;反对 5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09,4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5276%;反对 5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7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6,063,3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7%;反对 5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09,4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5276%;反对 5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724%;弃权 0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6,063,3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7%;反对 5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09,4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5276%;反对 5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7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及实施方式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6,063,3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7%;反对 5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09,4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5276%;反对 5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7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8)担保事项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6,063,3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7%;反对 5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09,4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5276%;反对 5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7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9)募集资金存管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6,063,3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7%;反对 5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09,4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96.5276%;反对 5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7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0)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6,063,3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7%;反对 5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09,4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5276%;反对 5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7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6,063,3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7%;反对 5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09,4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5276%;反对 5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7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 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6,063,3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7%;反对 5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09,4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5276%;反对 5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7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 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6,063,3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7%;反对 5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3%;弃权 0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09,4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5276%;反对 5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7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六)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 示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6,063,3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7%;反对 5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09,4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5276%;反对 5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7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七) 审议通过了《相关主体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 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6,063,3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7%;反对 5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09,4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5276%;反对 5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7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八) 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6,063,3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7%;反对 5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09,4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5276%;反对 5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7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九)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6,063,3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7%;反对 5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09,4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5276%;反对 5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7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 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高 树 经办律师: 杨文杰 祁博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