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临时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终止回购公司股份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该事项不会损害全体股东 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独立董事: 张元荣 叶兰昌 林丹丹 2019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