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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齐翔腾达: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8-31  

						证券代码:002408            证券简称:齐翔腾达         公告编号:2020-077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42 号文)核准,淄博齐翔腾
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了
2,99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
额 2,990,000,000.00 元 。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可 转 债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2,990,000,000.00 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等发行费用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
为 2,966,543,311.66 元。募集资金情况经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证,并出具了中喜验字(2020)第 00096 号《验资报告》。本次募集资金将全部
用于投资建设“70 万吨/年丙烷脱氢制丙烯(PDH)项目”。

    公司经第五届临时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开立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账户的开
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
博临淄支行、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都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截止《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         账户名称            银行账户         专户金额(元)
工行淄博临淄支 淄博齐翔腾达化 1603006129520418227 1,782,510,000.00
行营业室         工股份有限公司

齐商银行齐都支 淄博齐翔腾达化 801109301421012991           1,188,352,153.81
行营业室         工股份有限公司
   (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金额包含部分未扣除的发行费用及税费)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甲方: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
都支行
    丙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70万吨丙烷脱氢制丙烯(PDH)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对募集资金专户中的募集资金以存单方式存储。
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
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
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
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
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
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验
资报告》(中喜验字(2020)第 00096 号)。
    特此公告。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