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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齐翔腾达: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04-29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

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进一步落实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山东证监局《关于转发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

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

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

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

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二、本规划制定原则

    (一)本规划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

配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

况和可持续发展。

    (二)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

事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利

润。在公司盈利且现金流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

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配方式。公司采用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流可

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需求;

    2、公司存在如下情形,当年可以不采用现金分红:

    (1)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存在重大资金支出(重大

资金支出是指投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资金支

出,下同),进行现金分红将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

或投资需要,且公司已在公开披露文件中对相关计划进行说明;

    (2)母公司报表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负数;

    (3)母公司报表当年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二)公司应当兼顾综合考虑公司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但需保证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三)未来三年(2021-2023 年)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

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做出中期

现金分红的提议;

    (四)未来三年(2021-2023 年)公司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连续三年内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

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独立董事的意见,以及参考中介机构的专业指导意见,认真研究和论

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

要求等事宜,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

成利润分配政策,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二)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

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

    (三)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

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当
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机制

    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对

公司既定的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关调

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由董事会制订,并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

东大会批准后通过。

    六、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实施,修改时亦同。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