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翔腾达: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3-04-28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
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
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
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远期、掉期(互换)、期权等产品或上
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利率、汇率、货币等标的,也可以是
上述标的组合。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交易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相
关合格金融机构办理的锁定成本、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等风险的金融衍生品交
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期权、结构性
远期等。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
易。
第四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
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金融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
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金融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
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金融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
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金融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
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
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
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
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
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
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
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交易决策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金融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
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
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七条 公司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
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
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金融
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
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金融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
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
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提
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不
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八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
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
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
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九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
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
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金融衍
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
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三章 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由公司管理层根据财务部的市场分析结合公司
情况提出,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或提请股东大会授权总
经理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与文件,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外汇衍生品
交易业务的指导操作和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提供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
(二)负责识别、度量风险敞口,在与各子公司充分沟通后,拟定衍生品交
易操作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执行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通过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
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和年度金融衍生品交易计划;
(四)协助各子公司选择交易对手,签署金融衍生品交易总协议,统一控制
授信额度;
(五)定期提交风险分析报告,并就紧急事件制定应急处理方案;
(六)负责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及金融市场的研究,金融信息的收集与报告;
(七)负责指导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管理工作的开展和执行;
(八)负责制定相应的公司会计政策,确定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计量方法及核
算标准。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为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及各
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为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履行金融
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各子公司如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需依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严
格遵守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权限和交易计划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具体
包括:
(一)提供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基础数据,包括原始财务数据和风险敞口的动
态信息。各子公司必须与公司财务部及时、准确地汇报相关数据信息。
(二)各子公司针对财务预算和经营目标,根据公司经营方案,确定合理的
成本区间。各子公司提请公司财务部审批通过后拟定金融衍生品交易操作方案,
向总经理汇报并履行审批程序。各子公司应严格执行交易结算及交易的后台处理
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三)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及时准确地上
报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披露的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五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业务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负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对标的基础资产的价格
变动趋势进行研究和分析,通过对拟进行衍生品工具套期保值的基础资产进行分
析,根据向金融机构咨询报价,提出开展或终止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建议,并形成
操作方案。
(二)财务总监审核财务部提交的交易方案并评估风险。
(三)财务总监向总经理汇报并履行审批程序,审批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金
额、交易期限、银行报价以及业务品种等内容。
(四)财务部根据经过审批后的交易安排,向金融机构提交金融衍生品业务
申请书,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最终交易价格,报公司
管理层批准后,授权总经理签署相关协议。最终交易价格不得偏离公司审批价格
合理浮动范围。
(五)财务部应对每笔金融衍生品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
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六)审计部应定期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四章 交易的实施与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在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相关金融机构签署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协议中约定的金额、汇率、利率等及交割期间,及时与其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当相关产品的价格、汇率、利率等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
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公司财务总监,财务总监经审慎判断后下达
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第十八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
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
司管理层应及时商讨应对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
制。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管理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日常机构,应跟踪金
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投资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敞
口变化情况,向公司财务总监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已投资金融衍生品的特点,针对各类金融衍生
品或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
损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风险分析报告。
内容应包括金融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金融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
结果、金融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定期或不定期对业务相关交易流程、审批手续、办
理记录及账务信息进行核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针对已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业务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应
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在市场波动剧烈或风险增大的情况下,增加汇报频次,确保风险预案得以及时启
动并执行。
第六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二十四条 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
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
状况等与金融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
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金
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