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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雅克科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1-06-07  

                                                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对照表
                                  (2021 年 6 月 7 日)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的股份:                                       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事会会议决议。
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给职工。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
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股份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其他情形除外。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项;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项。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一百一十条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及申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及申
请贷款额度的权限为:                          请贷款额度的权限为:
       (一)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对外投       (一)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对外投
资所运用的资金金额及/或实物资产的账面净       资所运用的资金金额及/或实物资产的账面净
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二)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收购或       (二)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收购或
出售资产的账面净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出售资产的账面净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30%;                           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资产的         (三)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资产的
账面净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       账面净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
产的 50% 的资产抵押;                        产的 50% 的资产抵押;
    (四)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不         (四)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不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的委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的委
托理财;                                     托理财;
    (五)除本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         (五)除本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
对外担保事项;                               对外担保事项;
    (六)单笔向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申         (六)单笔向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申
请的贷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或等 请的贷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或等
值的外币,按贷款合同签订前一日所贷外汇兑 值的外币,按贷款合同签订前一日所贷外汇兑
换人民币的中间价折算,下同);连续 12 个月 换人民币的中间价折算,下同);连续 12 个月
内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              内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通过股东大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通过股东大
会合法有效授权的董事会权限。                 会合法有效授权的董事会权限。
    上述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上述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委托理财的事项若构成关联交易的,则董事会 委托理财的事项若构成关联交易的,则董事会
单笔及/或 12 个月内累计的权限为不超过公      单笔及/或 12 个月内累计的权限为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5%且不超过人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5%或人民币
民币 3000 万元;                             3000 万元两者的孰高值;
    上述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上述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及申请贷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及申请贷
款事项需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上 款事项需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上
述权限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述权限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