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克科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1-06-07
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对照表
(2021 年 6 月 7 日)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的股份: 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事会会议决议。
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给职工。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
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股份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其他情形除外。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项;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项。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一百一十条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及申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及申
请贷款额度的权限为: 请贷款额度的权限为:
(一)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对外投 (一)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对外投
资所运用的资金金额及/或实物资产的账面净 资所运用的资金金额及/或实物资产的账面净
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二)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收购或 (二)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收购或
出售资产的账面净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出售资产的账面净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30%; 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资产的 (三)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资产的
账面净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 账面净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
产的 50% 的资产抵押; 产的 50% 的资产抵押;
(四)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不 (四)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不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的委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的委
托理财; 托理财;
(五)除本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 (五)除本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
对外担保事项; 对外担保事项;
(六)单笔向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申 (六)单笔向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申
请的贷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或等 请的贷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或等
值的外币,按贷款合同签订前一日所贷外汇兑 值的外币,按贷款合同签订前一日所贷外汇兑
换人民币的中间价折算,下同);连续 12 个月 换人民币的中间价折算,下同);连续 12 个月
内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 内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通过股东大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通过股东大
会合法有效授权的董事会权限。 会合法有效授权的董事会权限。
上述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上述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委托理财的事项若构成关联交易的,则董事会 委托理财的事项若构成关联交易的,则董事会
单笔及/或 12 个月内累计的权限为不超过公 单笔及/或 12 个月内累计的权限为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5%且不超过人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5%或人民币
民币 3000 万元; 3000 万元两者的孰高值;
上述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上述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及申请贷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及申请贷
款事项需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上 款事项需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上
述权限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述权限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