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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联达: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及专项说明2019-10-29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及专项说明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广联达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下列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董事会相关议案及文件,我们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有关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律、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和预案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股票定价方
式公允、合理,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
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报告的规定》( 证监发行字
[2007]500 号)的有关规定,鉴于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

转换公司债券等《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证券品种募集资金,公司前次募
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无需编制《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5、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分析和
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被
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
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及《关于首发及再
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
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
    6、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7、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方可实施。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并提请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制订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制订的《未来三年(2019-2021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

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能够实现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
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同意该股东回报规
划,并提请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聘任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审计成员具有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
务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资格,能够胜任公司的审计工作;其在从事2018年度公司审
计工作中,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从事财务报表及其他事项的审计
工作并对公司财务报表发表意见。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年度审计机构,并提请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与关联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因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与关联公司上海智建美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将在未
来三年内发生产品非买断式销售代理类日常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总额预计不超过2000万
元。为规范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上海智建美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商
业合作协议》。上述与关联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
定价及结算原则参照市场可比价格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况。公司对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综上,同意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及专项说明》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尤   完(签名)




廖良汉(签名)




郭新平(签名)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