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0 证券简称:广联达 公告编号:2022-070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增加提案的情况,也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通讯会议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通讯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8 日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2 年 9 月 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9 月 8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由董事长刁志中先生主持。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152 人,代表股份 685,839,4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2743%。其中,出席通讯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27 人, 代表股份 410,206,6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854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 东代表)125 人,代表股份 275,632,7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4199%。 中小股东出席总体情况:通过通讯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148 人,代表股份 440,246,0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406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通讯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645,498,1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1180%;反对 39,833,128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8079%;弃权 50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41%。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99,904,81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8367%;反对 39,833,128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479%;弃权 50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5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 633,703,9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3983%;反对 39,833,128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8079%;弃权 12,302,31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794,2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7938%。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88,110,5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1577%;反对 39,833,128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479%;弃权 12,302,31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794,2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94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 633,703,9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3983%;反对 39,833,128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8079%;弃权 12,302,31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794,2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7938%。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88,110,5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1577%;反对 39,833,128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479%;弃权 12,302,31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794,2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94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志勇、张龙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