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联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1-10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联达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就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及专项说明如下:
一、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实施第二期解除
限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层面 2021 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暂缓授予的 5 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
的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为“合格”,根据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暂
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
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本次解除限售符合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
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相关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
二、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实施第一期解除限售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公司层面 2021 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授予的 2 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个
人业绩考核结果均为“合格”,根据公司 2021 年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暂缓授予限
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
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 2021 年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符合
2021 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事项的决策程序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有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郭新平(签名)
马永义(签名)
柴敏刚(签名)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